- 七、各所查證結果,發現權利書狀或其他有關證件確屬偽(變)造者,應即向警察機關報案 並啟動緊急通報機制,填具「臺北市各地政事務所受理人民申請案所附文件疑似偽(變 )造緊急通報單」(附件三)通知本局及各所窗口人員。 為加強追訴犯罪,除有無法訪談之事由外,各所得就偽(變)造案件之權利人、義務人 及代理人進行訪談,並製作訪談紀錄(附件四)。
- 九、各所發現偽(變)造權利書狀或有關證件,經依前述各點規定處理後,應即繕具處理報 告一式二份及相關資料,陳報本局核備,並副知本市其他各所。本局認案情重大者,應 迅即陳報內政部及轉知其他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預為防杜。 前項申請案件委由地政士代理申請者,各所應通報本局依地政士法規定辦理﹔代理人為 如非本市開業之地政士,由本局移請主管直轄市、縣(市)政府查處。 前二項之陳報,審查期間發現權利書狀或其他有關證件係屬偽(變)造者,由受理所辦 理;已登記完畢之案件嗣後發現為不法登記者,由轄區所辦理。
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7-09-200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5 年 09 月 09 日
中華民國105年9月9日臺北市政府地政局(105)北市地登字第10532299300號函修正第7、9點條文;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