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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7-09-200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9 年 10 月 18 日
中華民國99年10月18日臺北市政府地政處北市地籍字第09932799800號函修正第2點條文;並自即日起施行
  • 二、各所檔案應依下列分類: (一)地籍登記簿冊(包括日據時期登記申請書、調查手冊、土地總登記申請書、登記 簿、台帳、見出帳簿、地籍卡、歸戶卡、土地登記卡、臺灣省土地關係人繳驗憑 證申報書、共有人名簿、光復後共同擔保目錄、地籍異動清冊及地籍整理清冊) 。 (二)地籍圖冊(包括地籍圖、土地複丈圖、土地複丈成果圖、建物測量圖及建物測量 成果圖)。 (三)土地及建物登記申(聲)請書檔案(包括公文囑託登記案件)。 (四)土地複丈及建物測量申請書檔案(包括公文囑託勘測案件)。 (五)收件簿冊(包括登記申請案、複丈申請案及測量申請案之收件簿及收件清冊)。 (六)專簿(包括信託專簿、共有物使用管理專簿、土地使用收益限制約定專簿)。 (七)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列冊管理簿冊。 (八)印鑑卡(包括印鑑卡、印鑑登記申請書及其附件)。 (九)權利書狀核發簿冊(包括權利書狀核發清冊、權利書狀用紙管理簿及權利書狀專 用紙張管制清冊)。 (十)地籍總歸戶申請書檔案。 (十一)各項謄本申請書檔案。 (十二)規費收入(繳)憑證檔案。 (十三)其他地籍資料檔案,包括舊所有權狀及其存根、重測前地價冊(以已建立重測 後地價冊者為限)及有關表冊。 前項第三款、第四款依其類別,按年份及收件號順序編訂成冊後歸檔,並編造管理清冊 (附格式一);第十二款依會計法規辦理;第十三款按類別分別造冊(附格式二)管理 。在未銷毀前,均列入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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