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五 退還地政規費之申請人應為地政規費收據之「申請人或繳款義務人、 代繳人」欄內填載者,如以代理人為受領人時,應由申請人於退費申 請書內敘明同意以代理人為受領人之事由,並加蓋與原登記、複丈、 測量申請書案件同一印章。
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7-09-300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1 年 12 月 03 日
中華民國91年12月3日臺北市政府地政處(91)北市地一字第09133221900號函修正發布第5點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