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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中華民國112年8月14日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北市地登字第11260199512號令修正發布第5~7、12、1、15點條文;增訂第14點條文;第14點內容為新增訂,原第14點條文修正為第15點條文;並自112年8月21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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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中華民國109年2月20日臺北市政府地政局(109)北市地登字第1096004355號令修正發布第5~7、12點條文;並自109年4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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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中華民國108年6月4日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北市地登字第1086013897號令修正發布第5點條文之附件一;並自108年7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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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中華民國105年6月8日臺北市政府地政局(105)北市地登字第1053152590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4點;並自105年6月20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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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中華民國102年10月9日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北市地籍字第10232868102號函修正第6點條文及格式二;並自102年11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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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中華民國99年7月26日臺北市政府地政處臺北市政府地政處第09932050400號函修正第5、12、14點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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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中華民國97年8月29日臺北市政府地政處北市地一字第09731076300號函修正下達名稱及全文14點;並自即日起施行 (原名稱:臺北市各地政事務所受理申請退還土地登記及測量規費注意事項;新名稱:臺北市各地政事務所退還地政規費作業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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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中華民國94年11月15日臺北市政府地政處(94)北市地一字第09432897900號函修正發布第4點之格式一;並自94年11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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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中華民國94年9月15日臺北市政府地政處(94)北市地一字第094323949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12點;並自94年10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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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華民國93年7月20日臺北市政府地政處北市地一字第09322188700號函修正發布名稱;並自即日起施行 (原名稱:臺北市各地政事務所受理申請退還土地登記、測量規費注意事項;新名稱:臺北市各地政事務所受理申請退還土地登記及測量規費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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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92年11月10日臺北市政府地政處北市地一字第09233167800號函修正發布第3、11點條文;並自即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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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92年9月4日臺北市政府地政處北市地一字第09232513100號函修正發布第3、7點條文;並自即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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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92年3月19日臺北市政府地政處(92)北市地一字第092306653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11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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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91年12月3日臺北市政府地政處(91)北市地一字第09133221900號函修正發布第5點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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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91年11月6日臺北市政府地政處北市地一字第09133066200號函修正發布第2~5、8、9、11點條文;刪除第10點條文;並自即日起開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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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87年4月3日臺北市政府地政處(87)北市地一字第8720842000號函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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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87年1月16日臺北市政府地政處(87)北市地一字第8720090100號函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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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華民國81年10月30日臺北市政府地政處(81)北市地一字第36756號函訂頒
法規資訊臺北市歷史沿革
北市17-09-300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81 年 10 月 30 日
民國 112 年 08 月 14 日
中華民國112年8月14日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北市地登字第11260199512號令修正發布第5~7、12、1、15點條文;增訂第14點條文;第14點內容為新增訂,原第14點條文修正為第15點條文;並自112年8月21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