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六、承辦人員於辦理案件過程,發現有溢繳地政規費情形,應於案件審查 意見欄簽註溢繳規費項目及金額,並填具「臺北市○○地政事務所溢 繳地政規費退還簽辦單」(格式二),經核定後,應先通知申請人或 代理人於領件時攜帶地政規費收據第一聯正本辦理,併同申請案件申 請書及規費收據第四聯影本,移送行政課續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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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7-09-3003
臺北市各地政事務所退還地政規費作業注意事項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2 年 10 月 09 日
中華民國102年10月9日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北市地籍字第10232868102號函修正第6點條文及格式二;並自102年11月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