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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7-09-300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4 年 11 月 15 日
中華民國94年11月15日臺北市政府地政處(94)北市地一字第09432897900號函修正發布第4點之格式一;並自94年11月15日起施行
  • 四 申請人申請退還土地登記或測量規費應檢具下列文件辦理: (一)地政規費退還申請書。(格式一) (二)地政規費收據一、四聯正本。(第一聯遺失得檢附切結書辦理) (三)原土地登記、複丈、建物測量申請書、駁回通知書或同意撤回文件 正本。 申請退費者如為政府機關,因地政規費收據第一聯已報帳核銷歸檔無 法檢附時,得於地政規費退還申請書上敘明理由無須另立切結書,亦 得由該機關出具公文敘明無法檢附之事由,免附前項第二款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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