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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7-09-300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8 年 06 月 04 日
中華民國108年6月4日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北市地登字第1086013897號令修正發布第5點條文之附件一;並自108年7月1日生效
  • 五、申請人申請退還地政規費應檢具下列文件向原申請之地政事務所辦理 : (一)地政規費退還申請書。(附件一) (二)地政規費收據第一聯及第四聯正本。 (三)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 前項申請退還地政規費如係土地登記、複丈、建物測量案件規費者, 應檢附原土地登記、複丈、建物測量申請書正本。 第一項第二款之地政規費收據第一聯正本,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檢 附: (一)繳款人因收據遺失並檢具切結書或於地政規費退還申請書備註欄切 結者。 (二)政府機關因報帳核銷歸檔無法檢附,並於地政規費退還申請書備註 欄切結,或出具公文敘明無法檢附之事由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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