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五、申請人申請退還地政規費應檢具下列文件辦理: (一)地政規費退還申請書。(格式一) (二)地政規費收據第一聯及第四聯正本。 (三)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 前項申請退還地政規費如係土地登記、複丈、建物測量案件規費者, 應檢附原土地登記、複丈、建物測量申請書正本。 第一項第二款之地政規費收據第一聯正本,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檢 附: (一)繳款人因收據遺失並檢具切結書或於地政規費退還申請書備註欄切 結者。 (二)政府機關因報帳核銷歸檔無法檢附,並於地政規費退還申請書備註 欄切結,或出具公文敘明無法檢附之事由者。
- 十二、經核准退還規費後,相關辦理方式如下: (一)以現金方式全額退費時,應於地政規費第一聯、第四聯收據正本加 蓋「已退還現金在案」章戳後併退費申請案歸檔。若只退還部分規 費,則於第一聯收據正本加蓋「已退還現金 XXX 元後餘 XXX 元 」章戳後退還申請人,於第四聯收據影本加蓋「已退還現金 XXX 元後餘 XXX 元」章戳後併原登記或測量申請案歸檔。 (二)以存帳方式全額退費時,則於上開書據正本加蓋「已核開市庫收入 退還書(NO.XXX 號)退還在案」章戳後併退費申請案歸檔;若只 退還部分規費,則於第一聯收據正本加蓋「已核開市庫收入退還書 (NO.XXX 號)退還 XXX 元後餘 XXX 元」章戳後退還申請人, 於第四聯收據影本加蓋「已核開市庫收入退還書(NO.XXX 號)退 還 XXX 元後餘 XXX 元」章戳後併原登記或測量申請案歸檔。 (三)以開立市庫支票全額退費時,則於上開書據正本加蓋「已核開市庫 支票(NO.XXX 號)退還在案」章戳後併退費申請案歸檔。若只退 還部分規費,則於第一聯收據正本加蓋「已核開市庫支票(NO.XXX 號)退還 XXX 元後餘 XXX 元」章戳連同市庫支票函送退費受領 人,於第四聯收據影本加蓋「已核開市庫支票(NO.XXX 號)退還 XXX 元後餘 XXX 元」章戳後併原登記或測量申請案歸檔。
- 十四、申請退還土地界標供應費者,應於案件撤回或依法駁回或測量完竣 後三個月內,檢附未使用且未受損之土地界標及第五點之文件,比 照本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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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7-09-3003
臺北市各地政事務所退還地政規費作業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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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9 年 07 月 26 日
中華民國99年7月26日臺北市政府地政處臺北市政府地政處第09932050400號函修正第5、12、14點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