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五、河川巡防隊置隊長一人,承水利處處長之命綜理隊務,並指揮監督所 屬隊員,置副隊長一人,襄理隊務,另置小隊長五人,隊員三十至四 十人(內含隊長、副隊長、小隊長),由水利處約僱人員或駐衛警察 派兼之,並依河川狀況,劃分河川管轄區域,負責河川巡防及違法危 害河防安全事件之取締。
臺北市法規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6-06-300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6 年 09 月 12 日
中華民國106年9月12日臺北市政府府工水字第10632208200號令修正發布第5點條文;並自106年10月1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