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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組織規程
第 8 條本處設政風室,置主任、股長、科員及書記,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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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臺北市河川管理規則
第 11 條河川治理工程,受益人直接負擔經費者,得依水利法第十三條規定,申報 設立水利協會,協助辦理左列事項: 一 有關受益區域及受益等級之查定事項。 二 有關受益人負擔經費編擬事項。 三 有關新生地之利用與地價之繳納事項。 四 有關徵工、徵地及地上物剷除或拆遷疏導事項。 五 有關施工阻難問題之解決事項。 六 其他有關人民權利義務之調處事項。 前項水利協會於治理工程結束時撤銷之。
臺北市法規制定依據
北市06-06-300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6 年 09 月 12 日
中華民國106年9月12日臺北市政府府工水字第10632208200號令修正發布第5點條文;並自106年10月1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