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台北市政府地政處 (以下簡稱本處) 為提昇各地政事務所之工作績效 ,特訂定本要點。
- 二 為執行本考核事項,由本處第一科、第三科、資訊室、人事室、政風 室及研考負責人分別就主管考核項目考評後,於當年會計年度結束後 一個月內將該年度考核成績送由本處研考負責人彙整陳報核定後,由 人事室統一辦理獎懲。
- 三 各主管科室得就其平時辦理之各類業務查核或考核結果,列入本考核 項目予以評分。
- 四 考核時依地政事務所業務性質分為登記、測量、地籍資料管理、為民 服務及風紀等項目實施,考核之細目及評分標準,詳列如附表一至五 ,各單項成績各以滿分一百分計算。 附表一 台北市 地政事務所登記業務考核評分紀錄 年 月
┌─────────────────┬──┬────┬────┬ │考 核 項 目│抽查│ │收件時間│ ├──────┬──────────┤ │案件類別│ │ │項 │ 目 │件次│ │號 碼│ ├──────┼──────────┼──┼────┼────┼ │一 土地登記│ (一) 土地登記案件是│ 1 │ │ │ │ │ 否均依規定程序├──┼────┼────┼ │ │ 及期限辦理完畢│ 2 │ │ │ │ │ ├──┼────┼────┼ │ │ │ 3 │ │ │ │ │ ├──┼────┼────┼ │ │ │ 4 │ │ │ │ │ ├──┼────┼────┼ │ │ │ 5 │ │ │ ├──────┼──────────┼──┼────┼────┼ ﹏﹏﹏﹏﹏﹏﹏﹏﹏﹏﹏﹏﹏﹏﹏﹏﹏﹏﹏﹏﹏﹏﹏﹏﹏﹏﹏﹏﹏﹏﹏﹏ ├──────┼──────────┼──┼────┼────┼ │ │ │ 90 │ │ │ └──────┴──────────┴──┴────┴────┴ ────┬─┬───────────────┬─┬─┬──┬─┐ │配│ │得│小│評分│備│ 查核結果│ │評分標準 │ │ │ │ │ │分│ │分│計│意見│註│ ────┼─┼───────────────┼─┼─┼──┼─┤ │1 │業務查核小組不定期抽查之登記案│ │ │ │ │ ────┼─┤件,併同計入年終成績,計抽查登├─┤ │ │ │ │1 │記案件90件,發現處理程序不合規│ │ │ │ │ ────┼─┤定或逾期者每件扣1 分,各類之登├─┤ │ │ │ │1 │記案件應平均抽查,惟標示、姓名│ │ │ │ │ ────┼─┤及住所變更登記案件之和不得超過├─┤ │ │ │ │1 │12件;又發現有倒搷日期時間者,│ │ │ │ │ ────┼─┤本目以零分計。 ├─┤ │ │ │ │1 │ │ │ │ │ │ ────┼─┼───────────────┼─┼─┼──┼─┤ ﹏﹏﹏﹏﹏﹏﹏﹏﹏﹏﹏﹏﹏﹏﹏﹏﹏﹏﹏﹏﹏﹏﹏﹏﹏﹏﹏﹏﹏﹏﹏﹏ ────┼─┼───────────────┼─┼─┼──┼─┤ │1 │ │ │ │ │ │ ────┴─┴───────────────┴─┴─┴──┴─┘
┌─────────────────┬───────────── │考 核 項 目│ ├──────┬──────────┤考 核 重 │項 │ 目 │ ├──────┼──────────┼───────────── │ │ (二) 未辦繼承登記土│1 接獲應辦繼承登記資料通知 │ │ 地代管 │ 情形與依限公告? │ │ ├───────────── │ │ │2 公告期滿有否依限報府代管 │ │ ├───────────── │ │ │3 代管報告單填寫內容是否確 │ │ ├───────────── │ │ │4 代管報告單填寫字跡是否清 │ │ ├───────────── │ │ │5 專簿及登記簿填寫情形是否 │ │ ├───────────── │ │ │6 登記簿送府是否迅速,有無 │ │ ├───────────── │ │ │7 代管土地繼承登記完畢後有 │ │ │ 停止代管? │ │ ├───────────── │ │ │8 停止代管報告單填寫內容是 │ │ │ ? └──────┴──────────┴───────────── ─────┬──┬────────────────┬─┬─┬─┐ │ 配 │ │得│小│備│ 點│ │評 分 標 準│ │ │ │ │ 分 │ │分│計│註│ ─────┼──┼────────────────┼─┼─┼─┤ ,有無查實│1 │ │ │ │ │ │ │ │ │ │ │ ─────┼──┤ ├─┤ │ │ ? │1 │ │ │ │ │ ─────┼──┤ ├─┤ │ │ 實完整? │1 │ │ │ │ │ ─────┼──┤ ├─┤ │ │ 楚? │1 │ │ │ │ │ ─────┼──┤ ├─┤ │ │ 正確完整?│1.5 │ │ │ │ │ ─────┼──┤ ├─┤ │ │ 遺漏? │1.5 │ │ │ │ │ ─────┼──┤ ├─┤ │ │ 否依限報請│1.5 │ │ │ │ │ │ │ │ │ │ │ ─────┼──┤ ├─┤ │ │ 否正確完整│1.5 │ │ │ │ │ │ │ │ │ │ │ ─────┴──┴────────────────┴─┴─┴─┘
┌──────┬──────────┬───────────── │ │ (三) 地政事務所各級│查 核 結 │ │ 主管督導考核是├───────────── │ │ 否確實 │ ├──────┼──────────┼───────────── │ │ (四) 上級交辦事項 │查 核 結 │ │ ├───────────── │ │ │ ├──────┼──────────┴───────────── │本項得分合計│ ├──────┴──────────────────────── ├─────────────────────────────── │建議事項: │考核人員簽章: └─────────────────────────────── ────┬────────────────────┬─┬─┬─┐ 果│本目不配分,如發現地政事務所各級主管 │ │ │ │ ────┤未按時督導或督導有不責之情事者,扣本 │ │ │ │ │項總分1 分。 │ │ │ │ ────┼────────────────────┼─┤ │ │ 果│本目不配分,如發現地政務事所未按交辦 │ │ │ │ ────┤事項辦理或進度嚴重落後者,扣本項總分 │ │ │ │ │1 分。 │ │ │ │ ────┼────────────────────┼─┴─┼─┤ │ │ │ │ ────┴────────────────────┴───┴─┤ ───────────────────────────────┤ │ │ ───────────────────────────────┘
附表二 台北市 地政事務所測量業務考核評分紀錄表 年 月┌─────────────────┬──┬────┬────┬ │考 核 項 目│抽查│ │收件時間│ ├──────┬──────────┤ │案件類別│ │ │項 │ 目 │件次│ │號 碼│ ├──────┼──────────┼──┼────┼────┼ │二 土地測量│ (一) 土地複丈及建物│ 1 │ │ │ │ │ 測量是否均依規├──┼────┼────┼ │ │ 定程序及期限辦│ 2 │ │ │ │ │ 理完畢 ├──┼────┼────┼ │ │ │ 3 │ │ │ │ │ ├──┼────┼────┼ │ │ │ 4 │ │ │ │ │ ├──┼────┼────┼ │ │ │ 5 │ │ │ │ │ ├──┼────┼────┼ │ │ │ 6 │ │ │ ├──────┼──────────┼──┼────┼────┼ ﹏﹏﹏﹏﹏﹏﹏﹏﹏﹏﹏﹏﹏﹏﹏﹏﹏﹏﹏﹏﹏﹏﹏﹏﹏﹏﹏﹏﹏﹏﹏﹏ ├──────┼──────────┼──┼────┼────┼ │ │ │ 30 │ │ │ └──────┴──────────┴──┴────┴────┴ ────┬─┬───────────────┬─┬─┬──┬─┐ │配│ │得│小│評分│備│ 查核結果│ │評分標準 │ │ │ │ │ │分│ │分│計│意見│註│ ────┼─┼───────────────┼─┼─┼──┼─┤ │1 │業務查核小組不定期抽查之土地複│ │ │ │ │ ├─┤丈及建物測量案件,併同計入年終├─┤ │ │ │ │1 │成績,計抽查案件40件,發現處理│ │ │ │ │ ├─┤程序不合規定或逾期者,每件扣1 ├─┤ │ │ │ │1 │分,又發現有例填日期時間者,本│ │ │ │ │ ├─┤目以零分計。 ├─┤ │ │ │ │1 │ │ │ │ │ │ ├─┤ ├─┤ │ │ │ │1 │ │ │ │ │ │ ────┼─┼───────────────┼─┼─┼──┼─┤ ﹏﹏﹏﹏﹏﹏﹏﹏﹏﹏﹏﹏﹏﹏﹏﹏﹏﹏﹏﹏﹏﹏﹏﹏﹏﹏﹏﹏﹏﹏﹏﹏ ────┼─┼───────────────┼─┼─┼──┼─┤ │1 │ │ │ │ │ │ ────┴─┴───────────────┴─┴─┴──┴─┤ │ ───────────────────────────────┘
┌─────────────────┬──┬────┬────┬ │考 核 項 目│抽查│ │收件時間│ ├──────┬──────────┤ │案件類別│ │ │項 │ 目 │件次│ │號 碼│ ├──────┼──────────┼──┼────┼────┼ │ │ │ 31 │ │ │ ├──────┼──────────┼──┼────┼────┼ │ │ │ 32 │ │ │ ├──────┼──────────┼──┼────┼────┼ ﹏﹏﹏﹏﹏﹏﹏﹏﹏﹏﹏﹏﹏﹏﹏﹏﹏﹏﹏﹏﹏﹏﹏﹏﹏﹏﹏﹏﹏﹏﹏﹏ ├──────┼──────────┼──┼────┼────┼ │ │ │ 39 │ │ │ ├──────┼──────────┼──┼────┼────┼ │ │ │ 40 │ │ │ ├──────┼──────────┼──┼────┼────┼ │ │ (二) 土地複丈及建物│ 1 │ │ │ │ │ 測量成果是否合├──┼────┼────┼ │ │ 於規定 │ 2 │ │ │ │ │ ├──┼────┼────┼ │ │ │ 3 │ │ │ │ │ ├──┼────┼────┼ │ │ │ 4 │ │ │ │ │ ├──┼────┼────┼ │ │ │ 5 │ │ │ │ │ ├──┼────┼────┼ │ │ │ 6 │ │ │ ├──────┼──────────┼──┴────┼────┴ ﹏﹏﹏﹏﹏﹏﹏﹏﹏﹏﹏﹏﹏﹏﹏﹏﹏﹏﹏﹏﹏﹏﹏﹏﹏﹏﹏﹏﹏﹏﹏﹏ ├──────┼──────────┼──┼────┼────┼ │ │ │50 │ │ │ └──────┴──────────┴──┴────┴────┴ ────┬─┬───────────────┬─┬─┬──┬─┐ │配│ │得│小│評分│備│ 查核結果│ │評 分 標 準│ │ │ │ │ │分│ │分│計│意見│註│ ────┼─┼───────────────┼─┼─┼──┼─┤ │1 │同前頁 │ │ │ │ │ ────┼─┤ ├─┤ │ │ │ │1 │ │ │ │ │ │ ────┼─┤ ├─┤ │ │ │ ﹏﹏﹏﹏﹏﹏﹏﹏﹏﹏﹏﹏﹏﹏﹏﹏﹏﹏﹏﹏﹏﹏﹏﹏﹏﹏﹏﹏﹏﹏﹏﹏ ────┼─┤ ├─┤ │ │ │ │1 │ │ │ │ │ │ ────┼─┤ ├─┤ │ │ │ │1 │ │ │ │ │ │ ────┼─┼───────────────┼─┼─┼──┼─┤ │1 │業務查核小組不定期抽查之土地複│ │ │ │ │ ────┼─┤丈及建物測量案件,併同計入年終│ │ │ │ │ │1 │成績,經抽查案件60件發現成果不│ │ │ │ │ ────┼─┤合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等有關規定者│ │ │ │ │ │1 │,每件扣1 分。 │ │ │ │ │ ────┼─┤ │ │ │ │ │ │1 │ │ │ │ │ │ ────┼─┤ │ │ │ │ │ │1 │ │ │ │ │ │ ────┼─┤ │ │ │ │ │ │1 │ │ │ │ │ │ ────┼─┤ │ │ │ │ │ ﹏﹏﹏﹏﹏﹏﹏﹏﹏﹏﹏﹏﹏﹏﹏﹏﹏﹏﹏﹏﹏﹏﹏﹏﹏﹏﹏﹏﹏﹏﹏﹏ ────┼─┤ │ │ │ │ │ │1 │ │ │ │ │ │ ────┴─┴───────────────┴─┴─┴──┴─┘
┌─────────────────┬──┬────┬────┬ │考 核 項 目│抽查│ │收件時間│ ├──────┬──────────┤ │案件類別│ │ │項 │ 目 │件次│ │號 碼│ ├──────┼──────────┼──┼────┼────┼ │ │ │ 51 │ │ │ │ │ ├──┼────┼────┼ │ │ │ 52 │ │ │ │ │ ├──┼────┼────┼ ﹏﹏﹏﹏﹏﹏﹏﹏﹏﹏﹏﹏﹏﹏﹏﹏﹏﹏﹏﹏﹏﹏﹏﹏﹏﹏﹏﹏﹏﹏﹏﹏ │ │ ├──┼────┼────┼ │ │ │ 60 │ │ │ └──────┴──────────┴──┴────┴────┴ ────┬─┬───────────────┬─┬─┬──┬─┐ │配│ │得│小│評分│備│ 查核結果│ │評 分 標 準│ │ │ │ │ │分│ │分│計│意見│註│ ────┼─┼───────────────┼─┼─┼──┼─┤ │1 │同前頁 │ │ │ │ │ ────┼─┤ ├─┤ │ │ │ │1 │ │ │ │ │ │ ────┼─┤ ├─┤ │ │ │ ﹏﹏﹏﹏﹏﹏﹏﹏﹏﹏﹏﹏﹏﹏﹏﹏﹏﹏﹏﹏﹏﹏﹏﹏﹏﹏﹏﹏﹏﹏﹏﹏ ────┼─┤ ├─┤ │ │ │ │1 │ │ │ │ │ │ ────┴─┴───────────────┴─┴─┴──┴─┘
┌──────┬──────────┬───────────── │ │ (三) 地政事務所各級│查 核 結 │ │ 主管督導考核是├───────────── │ │ 否確實 │ ├──────┼──────────┼───────────── │ │ (四) 上級交辦事項 │查 核 結 │ │ ├───────────── │ │ │ ├──────┼──────────┼───────────── │本項得分合計│ │ ├──────┴──────────┴───────────── ├─────────────────────────────── │建議事項: │考核人員簽章: └─────────────────────────────── ──────┬──────────────────┬─┬─┬─┐ 果│本目不配分,如發現地政事務所各級主管│ │ │ │ ──────┤未按時督導或督導有不實情事者,扣本項│ │ │ │ │總分1 分。 │ │ │ │ ──────┼──────────────────┼─┼─┼─┤ 果│本目不配分,如發現地政事務所未按交辦│ │ │ │ ──────┤事項辦理或進度嚴重落後者,扣本項總分│ │ │ │ │1 分。 │ │ │ │ ──────┼──────────────────┼─┼─┼─┤ │ │ │ │ │ ──────┴──────────────────┴─┴─┴─┤ ───────────────────────────────┤ │ │ ───────────────────────────────┘
附表三 台北市 地政事務所地籍資料管理業務考核評分紀錄表 年 月┌─────────────────┬───────────── │考 核 項 目│ ├──────┬──────────┤考 核 重 │項 │ 目 │ ├──────┼──────────┼───────────── │三 地籍資料│ (一) 地籍資料庫環境│1 是否保持整齊清潔? │ 管理 │ 與安全設備 ├───────────── │ │ │2 是否嚴禁煙火? │ │ ├───────────── │ │ │3 有無存放易燃物品? │ │ ├───────────── │ │ │4 有無防火設施?是否符合安 │ │ ├───────────── │ │ │5 有無防潮設施? │ │ ├───────────── │ │ │6 有無防盜設施? │ │ ├───────────── │ │ │7 有無防鼠設施? │ │ ├───────────── │ │ │8 有無防蛀設施? │ │ ├───────────── │ │ │9 地籍資料有無隨意放置? │ │ ├───────────── │ │ │10地籍資料有無散置庫外或其 │ │ ├───────────── │ │ │11有無存放管理要點第二點規 │ │ │ 他資料? ├──────┼──────────┼───────────── │ │ (二) 進入地籍資料庫│1 進入之人員身分是否符合? │ │ 人員之管制 ├───────────── │ │ │2 進入之人員有無配帶服務證 │ │ ├───────────── │ │ │3 需持派遺單進入之人員所持 │ │ │ 否符合規定? │ │ ├───────────── │ │ │4 需持派遺單進入之人員身分 │ │ │ 對及登記? │ │ ├───────────── │ │ │5 持派遺單或經核准進入之人 │ │ │ 之資料有無自行取用? ├──────┼──────────┼───────────── │ │ (三) 地籍資料 (庫) │1 管理人員每天下班時有無查 │ │ 管理人員之管理│ 簿、地籍圖等資料是否齊全 ├──────┼──────────┼───────────── │ │ (四) 證記簿及權狀之│1 登記簿有無按土地及建物別 │ │ 管理 │ 段為單位分開放置? │ │ ├───────────── │ │ │2 登記簿有無編定統一冊號? │ │ ├───────────── │ │ │3 登記簿有無按冊號順序放置 │ │ ├───────────── │ │ │4 登記簿頁次有無依序裝訂? │ │ ├───────────── │ │ │5 登記簿各部用紙之頁次、頁 │ │ │ 無遺漏? │ │ ├───────────── │ │ │6 登記簿冊、頁有無脫落? │ │ ├───────────── │ │ │7 登記簿有無攜出資料庫? │ │ ├───────────── │ │ │8 有無設置權狀領用管理簿, │ │ │ 在管理簿上蓋章領用? │ │ ├───────────── │ │ │9 有無設置書狀繕寫管理簿及 │ │ │ 理簿,並依項填戴蓋章? │ │ ├───────────── │ │ │10有無於空白權利書狀上加蓋 │ │ │ ? │ │ ├───────────── │ │ │11有無按月清點空白書狀,並 │ │ │ 權利書狀清點統計表」? │ │ ├───────────── │ │ │12誤記或污損之書狀用紙有無 │ │ │ 」? │ │ ├───────────── │ │ │13年終未使用之空白權利書狀 │ │ │ 冊簽核銷燬? ├──────┼──────────┼───────────── │ │ (五) 電腦正式作業 │1 登記案件是否均經收件程序 │ │ │ 收件編號,禁止異動? │ │ ├───────────── │ │ │2 是否同一收件號僅辦理一項 │ │ ├───────────── │ │ │3 輔助收件是否依規定辦理, │ │ │ 制? │ │ ├───────────── │ │ │4 處理登記案件時是否依授權 │ │ │ 詢相關資料? │ │ ├───────────── │ │ │5 登記校對是否依正常操作程 │ │ ├───────────── │ │ │6 登記案件遇有罕見字時,是 │ │ │ 補註處理表」規定辦理,並 │ │ │ 及副知相關單位? │ │ ├───────────── │ │ │7 權狀列印是否依規定權限使 │ │ │ 專人每日列印核對「權利書 │ │ │ 清冊」、「作廢書狀清冊」 │ │ │ 管。 │ │ ├───────────── │ │ │8 空白權狀用紙是否有專人保 │ │ │ 權利書狀領用管理簿」控管 │ │ ├───────────── │ │ │9 異動清冊有無專人保管及每 │ │ │ 校對蓋章? │ │ ├───────────── │ │ │10異動索引表有無定期列印, │ │ │ 保管? │ │ ├───────────── │ │ │11整理清冊、異動清冊及異動 │ │ │ 管理清冊,並由地籍倉庫管 │ │ │ 、上架及保管? │ │ ├───────────── │ │ │12各類統計表報有無定期列印 │ │ │ 期限報處彙辦? │ │ ├───────────── │ │ │13地籍異動通知書是否依規定 │ │ │ 期轉錄磁帶送稅捐單位? │ │ ├───────────── │ │ │14地籍資料庫有無定期邏輯檢 │ │ │ 清查? │ │ ├───────────── │ │ │15建檔錯誤或遺漏,是否依登 │ │ │ 程序辦理更正? │ │ ├───────────── │ │ │16電腦主機同步備援作業,有 │ │ │ 及列印報表,並交付專人核 │ │ ├───────────── │ │ │17地籍資料電子處理作業是否 │ │ │ 規範規定之統一代碼,異動 │ │ ├───────────── │ │ │18登記與校對是否分別賦予密 │ │ │ 員辦理? │ │ ├───────────── │ │ │19登記校對之地籍倉庫是否整 │ │ │ 禁止非作業人員任意進出? │ │ ├───────────── │ │ │20地籍閱覽或登記謄本是否分 │ │ │ ,且跨所服務查詢及列印分 │ │ │ 服務? │ │ ├───────────── │ │ │21歸戶查詢是否依系統規範及 │ │ │ 畫處理? │ │ ├───────────── │ │ │22電腦作業完成後,是否依規 │ │ │ 或離座時結束作業? │ │ ├───────────── │ │ │23是否印製異動、查詢、列印 │ │ │ 宣導與訓練? │ │ ├───────────── │ │ │24是否運用現有機具研發作業 │ │ │ 便民服務? ├──────┼──────────┼───────────── │ │ (六) 電腦機房安全管│1 電腦機房安全設施與不斷電 │ │ 理 │ 定期檢查維護及保養? │ │ ├───────────── │ │ │2 電腦機房是否門禁管制,並 │ │ │ 制簿? │ │ ├───────────── │ │ │3 是否備有電腦機房工作日誌 │ │ │ 每日陳核保管? │ │ ├───────────── │ │ │4 地籍異動資料有無每日定期 │ │ │ 規定磁帶交換處理? │ │ ├───────────── │ │ │5 磁帶是否貼明標籤?並定期 │ │ ├───────────── │ │ │6 媒體耗材有無專人管理及設 │ │ │ 並有安全存量? │ │ ├───────────── │ │ │7 資料庫是否定期維護、整檔 │ │ ├───────────── │ │ │8 系統程式修改時是否依規定 │ │ │ 修改申請表」並報處辦理? │ │ ├───────────── │ │ │9 電腦機房是否整潔、嚴禁煙 │ │ │ 餐等? │ │ ├───────────── │ │ │10有關之考核缺失,是否確實 ├──────┼──────────┼───────────── │ │ (七) 地籍圖測量成果│1 有無設置保管清冊? │ │ ├───────────── │ │ │2 有無分別安區段、小段保管 │ │ │ 中? │ │ ├───────────── │ │ │3 其他機關人員閱覽藍晒圖有 │ │ │ 置閱覽? │ │ ├───────────── │ │ │4 複丈原圖攜出時有無加圖套 └──────┴──────────┴───────────── ─────┬──┬────────────────┬─┬─┬─┐ │ 配 │ │得│小│備│ 點│ │評 分 意 見│ │ │ │ │ 分 │ │分│計│註│ ─────┼──┼────────────────┼─┼─┼─┤ │ 1 │ │ │ │ │ ─────┼──┤ ├─┤ │ │ │ 1 │ │ │ │ │ ─────┼──┤ ├─┤ │ │ │ 1 │ │ │ │ │ ─────┼──┤ ├─┤ │ │ 全期限? │ 1 │ │ │ │ │ ─────┼──┤ ├─┤ │ │ │ 1 │ │ │ │ │ ─────┼──┤ ├─┤ │ │ │ 1 │ │ │ │ │ ─────┼──┤ ├─┤ │ │ │ 1 │ │ │ │ │ ─────┼──┤ ├─┤ │ │ │ 1 │ │ │ │ │ ─────┼──┤ ├─┤ │ │ │ 1 │ │ │ │ │ ─────┼──┤ ├─┤ │ │ 他辦公室?│ 1 │ │ │ │ │ ─────┼──┤ ├─┤ │ │ 定以外之其│ 1 │ │ │ │ │ │ │ │ │ │ │ ─────┼──┤ ├─┤ │ │ │ 1 │ │ │ │ │ ─────┼──┤ ├─┤ │ │ ? │ 1 │ │ │ │ │ ─────┼──┤ ├─┤ │ │ 之派遺單是│ 1 │ │ │ │ │ │ │ │ │ │ │ ─────┼──┤ ├─┤ │ │ 有無經過核│ 1 │ │ │ │ │ │ │ │ │ │ │ ─────┼──┤ ├─┤ │ │ 員所需查閱│ 1 │ │ │ │ │ │ │ │ │ │ │ ─────┼──┤ ├─┤ │ │ 點所有登記│ 1 │ │ │ │ │ ? │ │ │ │ │ │ ─────┼──┤ ├─┤ │ │ 分類並以區│ 1 │ │ │ │ │ │ │ │ │ │ │ ─────┼──┤ ├─┤ │ │ │ 1 │ │ │ │ │ ─────┼──┤ ├─┤ │ │ ? │ 1 │ │ │ │ │ ─────┼──┤ ├─┤ │ │ │ 1 │ │ │ │ │ ─────┼──┤ ├─┤ │ │ 數之編填有│ 1 │ │ │ │ │ │ │ │ │ │ │ ─────┼──┤ ├─┤ │ │ │ 1 │ │ │ │ │ ─────┼──┤ ├─┤ │ │ │ 2 │ │ │ │ │ ─────┼──┤ ├─┤ │ │ 領用人是否│ 2 │ │ │ │ │ │ │ │ │ │ │ ─────┼──┤ ├─┤ │ │ 書狀發放管│ 2 │ │ │ │ │ │ │ │ │ │ │ ─────┼──┤ ├─┤ │ │ 事務所印信│ 2 │ │ │ │ │ │ │ │ │ │ │ ─────┼──┤ ├─┤ │ │ 填製「土地│ 2 │ │ │ │ │ │ │ │ │ │ │ ─────┼──┤ ├─┤ │ │ 「作廢戳記│ 2 │ │ │ │ │ │ │ │ │ │ │ ─────┼──┤ ├─┤ │ │ 用紙有無列│ │ │ │ │ │ │ 2 │ │ │ │ │ ─────┼──┤ ├─┤ │ │ 辦理,沒有│ 2 │ │ │ │ │ │ │ │ │ │ │ ─────┼──┤ ├─┤ │ │ 登記原因?│ 2 │ │ │ │ │ ─────┼──┤ ├─┤ │ │ 並設專簿管│ 2 │ │ │ │ │ │ │ │ │ │ │ ─────┼──┤ ├─┤ │ │ 範圍線上查│ 2 │ │ │ │ │ │ │ │ │ │ │ ─────┼──┤ ├─┤ │ │ 序辦理? │ 2 │ │ │ │ │ ─────┼──┤ ├─┤ │ │ 否依「新字│ 2 │ │ │ │ │ 加蓋登校章│ │ │ │ │ │ │ │ │ │ │ │ ─────┼──┤ ├─┤ │ │ 用?另是否│ │ │ │ │ │ 狀核發管理│ 2 │ │ │ │ │ ,及裝訂保│ │ │ │ │ │ │ │ │ │ │ │ ─────┼──┤ ├─┤ │ │ 管,並設「│ 2 │ │ │ │ │ 。 │ │ │ │ │ │ ─────┼──┤ ├─┤ │ │ 日列印並經│ 2 │ │ │ │ │ │ │ │ │ │ │ ─────┼──┤ ├─┤ │ │ 並依序裝訂│ 2 │ │ │ │ │ │ │ │ │ │ │ ─────┼──┤ ├─┤ │ │ 索引表有無│ │ │ │ │ │ 理人員裝訂│ 2 │ │ │ │ │ │ │ │ │ │ │ ─────┼──┤ ├─┤ │ │ ,並依規定│ 2 │ │ │ │ │ │ │ │ │ │ │ ─────┼──┤ ├─┤ │ │ 產製,並定│ 2 │ │ │ │ │ │ │ │ │ │ │ ─────┼──┤ ├─┤ │ │ 誤,並列印│ 2 │ │ │ │ │ │ │ │ │ │ │ ─────┼──┤ ├─┤ │ │ 記案件處理│ 2 │ │ │ │ │ │ │ │ │ │ │ ─────┼──┤ ├─┤ │ │ 無每日啟動│ 2 │ │ │ │ │ 對檢誤? │ │ │ │ │ │ ─────┼──┤ ├─┤ │ │ 確實依系統│ 2 │ │ │ │ │ 作業辦理。│ │ │ │ │ │ ─────┼──┤ ├─┤ │ │ 碼由不同人│ 2 │ │ │ │ │ │ │ │ │ │ │ ─────┼──┤ ├─┤ │ │ 齊清潔,且│ 2 │ │ │ │ │ │ │ │ │ │ │ ─────┼──┤ ├─┤ │ │ 層授權處理│ 2 │ │ │ │ │ 別指定專人│ │ │ │ │ │ │ │ │ │ │ │ ─────┼──┤ ├─┤ │ │ 機密維護計│ 2 │ │ │ │ │ │ │ │ │ │ │ ─────┼──┤ ├─┤ │ │ 定程序機關│ 2 │ │ │ │ │ │ │ │ │ │ │ ─────┼──┤ ├─┤ │ │ 手冊,加強│ 2 │ │ │ │ │ │ │ │ │ │ │ ─────┼──┤ ├─┤ │ │ 系統,加強│ 2 │ │ │ │ │ │ │ │ │ │ │ ─────┼──┤ ├─┤ │ │ 系統等是否│ 1 │ │ │ │ │ │ │ │ │ │ │ ─────┼──┤ ├─┤ │ │ 設進出入管│ 1 │ │ │ │ │ │ │ │ │ │ │ ─────┼──┤ ├─┤ │ │ ,並依規定│ 1 │ │ │ │ │ │ │ │ │ │ │ ─────┼──┤ ├─┤ │ │ 備援,並依│ 1 │ │ │ │ │ │ │ │ │ │ │ ─────┼──┤ ├─┤ │ │ 清點保管?│ 1 │ │ │ │ │ ─────┼──┤ ├─┤ │ │ 置管理簿,│ 1 │ │ │ │ │ │ │ │ │ │ │ ─────┼──┤ ├─┤ │ │ ? │ 1 │ │ │ │ │ ─────┼──┤ ├─┤ │ │ 填具「系統│ 1 │ │ │ │ │ │ │ │ │ │ │ ─────┼──┤ ├─┤ │ │ 火及飲料用│ 1 │ │ │ │ │ │ │ │ │ │ │ ─────┼──┤ ├─┤ │ │ 檢討改進?│ 1 │ │ │ │ │ ─────┼──┤ ├─┤ │ │ │ 1 │ │ │ │ │ ─────┼──┤ ├─┤ │ │ 於金屬圖櫃│ 1 │ │ │ │ │ │ │ │ │ │ │ ─────┼──┤ ├─┤ │ │ 無於指定位│ 1 │ │ │ │ │ │ │ │ │ │ │ ─────┼──┤ ├─┤ │ │ ? │ 1 │ │ │ │ │ ─────┴──┴────────────────┴─┴─┴─┘
┌──────┬──────────┬───────────── │ │ (八) 地政事務所各級│查 核 結 │ │ 主管督導考核是├───────────── │ │ 否確實 │ ├──────┼──────────┼───────────── │ │ (九) 上級交辦事項 │查 核 結 │ │ ├───────────── │ │ │ │ │ ├───────────── │ │ │ ├──────┼──────────┴───────────── │本項得分合計│ ├──────┴──────────────────────── ├─────────────────────────────── │建議事項: │考核人員簽章: └─────────────────────────────── ──────┬──────────────────┬─┬─┬─┐ 果│本目不配分,如發現地政事務所各級主管│ │ │ │ ──────┤未按時督導或督導有不實情事者,扣本項│ │ │ │ │總分1 分。 │ │ │ │ ──────┼──────────────────┼─┼─┼─┤ 果│本目不配分,如發現地政事務所未按交辦│ │ │ │ ──────┤事項辦理或進度嚴重落後者,扣本項總分│ │ │ │ │1 分。 │ │ │ │ ──────┼──────────────────┼─┼─┼─┤ │ │ │ │ │ ──────┼──────────────────┼─┴─┴─┤ │ │ │ ──────┴──────────────────┴─────┤ ───────────────────────────────┤ │ │ ───────────────────────────────┘
附表四 台北市 地政事務所為民服務考核評分紀錄表 年 月┌─────────────────┬───────────── │考 核 項 目│ ├──────┬──────────┤考 核 重 │項 │ 目 │ ├──────┼──────────┼───────────── │四 為民服務│ (一) 硬體設備 │1 是否設有「法令疑義諮詢服 │ │ ├───────────── │ │ │2 是否設有領件燈號? │ │ ├───────────── │ │ │3 圖板內容是否明確標示作業 │ │ │ 證件並適時予以更新? │ │ ├───────────── │ │ │4 櫃台有無編號、標示服務人 │ │ │ 佩帶識別證? │ │ ├───────────── │ │ │5 申請表填寫範例是否齊全更 │ │ ├───────────── │ │ │6 書寫工具是否齊全便利? │ │ ├───────────── │ │ │7 行政革新、意見箱位置是否 │ │ │ 調查表是否方便取用? │ │ ├───────────── │ │ │8 是否提供書報雜誌?有無更 │ │ ├───────────── │ │ │9 宣導資料是否適宜? │ │ ├───────────── │ │ │10是否設有等候設施 (如坐椅 │ │ ├───────────── │ │ │11是否設有排隊路線?是否理 │ │ ├───────────── │ │ │12是否設有飲水設備及紙杯? │ │ ├───────────── │ │ │13是否設有影印機供民眾使用 │ │ ├───────────── │ │ │14是否設置殘障便利設施? ( │ │ │ 等)? │ ├──────────┼───────────── │ │ (二) 軟體設備 │1 服務人員態度是否良好? │ │ ├───────────── │ │ │2 工作人員或服務人員是否清 │ │ │ 查詢事項? │ │ ├───────────── │ │ │3 是否設置「巡迴人員」?是 │ │ │ 台北市各地政事務所加強為 │ │ │ 」規定辦理? │ │ ├───────────── │ │ │4 工作人員服務態度是否良好 │ │ │ 笑,雙手遞還文件) ? │ │ ├───────────── │ │ │5 辦公場所及週邊環境是否清 │ │ ├───────────── │ │ │6 是否落實法令疑義諮詢服務 │ │ ├───────────── │ │ │7 是否廣徵志願工作人員加入 │ │ │ 列? │ │ ├───────────── │ │ │8 服務場所是否加以美化? │ │ ├───────────── │ │ │9 服務場所是否有放音樂? │ │ ├───────────── │ │ │10一般市民申請簡易登記案件 │ │ │ 塗銷等) 是否由服務人員代 │ │ ├───────────── │ │ │11提供資訊查詢有無更新? │ │ ├───────────── │ │ │12有否創新為民服務措施? ├──────┼──────────┼───────────── │ │ (三) 電話測試 │1 電話鈴響是否儘快接聽? │ │ ├───────────── │ │ │2 是否自報“單位名稱“或“ │ │ ├───────────── │ │ │3 是否說“您好““您早“或 │ │ │ “等接話禮辭? │ │ ├───────────── │ │ │4 應 (或指名) 接電話人正忙 │ │ │ 是否樂意代為留話轉達? │ │ ├───────────── │ │ │5 說話音調是否平和,語氣委 │ │ ├───────────── │ │ │6 答話態度是否誠懇,用心? │ │ ├───────────── │ │ │7 是否耐心回答問題,答覆內 │ │ │ 得體? │ │ ├───────────── │ │ │8 是否說“謝謝“、“對不起 │ │ │ 氣“或“多指教“等結束語 │ │ ├───────────── │ │ │9 結束時電話是否輕緩掛斷? ├──────┼──────────┼───────────── │ │ (四) 地政事務所各級│查 核 結 │ │ 主管督導考核是├───────────── │ │ 否確實? │ │ │ │ │ │ │ ├──────┼──────────┼───────────── │ │ (五) 上級交辦事項 │查 核 結 │ │ ├───────────── │ │ │ ├──────┴──────────┴───────────── │考核人員簽章: └─────────────────────────────── ─────┬──┬─┬────────────────┬─┬─┐ │ 配 │得│ │小│總│ 點│ │ │優 缺 點 及 建 議 事 項 │ │ │ │ 分 │分│ │計│分│ ─────┼──┼─┼────────────────┼─┼─┤ 務處」? │ 3 │ │ │ │ │ ─────┼──┼─┤ │ │ │ │ 3 │ │ │ │ │ ─────┼──┼─┤ │ │ │ 流程和所需│ 2 │ │ │ │ │ │ │ │ │ │ │ ─────┼──┼─┤ │ │ │ 員姓名牌及│ 2 │ │ │ │ │ │ │ │ │ │ │ ─────┼──┼─┤ │ │ │ 新便利? │ 2 │ │ │ │ │ ─────┼──┼─┤ │ │ │ │ 2 │ │ │ │ │ ─────┼──┼─┤ │ │ │ 明確?意見│ 2 │ │ │ │ │ │ │ │ │ │ │ ─────┼──┼─┤ │ │ │ 新? │ 2 │ │ │ │ │ ─────┼──┼─┤ │ │ │ │ 3 │ │ │ │ │ ─────┼──┼─┤ │ │ │ 等) ? │ 2 │ │ │ │ │ ─────┼──┼─┤ │ │ │ 想?? │ 2 │ │ │ │ │ ─────┼──┼─┤ │ │ │ 是否清潔?│ 3 │ │ │ │ │ ─────┼──┼─┤ │ │ │ ? │ 2 │ │ │ │ │ ─────┼──┼─┤ │ │ │ 如殘障便道│ 2 │ │ │ │ │ │ │ │ │ │ │ ─────┼──┼─┼────────────────┼─┤ │ │ 4 │ │ │ │ │ ─────┼──┼─┤ │ │ │ 楚解說有關│ 4 │ │ │ │ │ │ │ │ │ │ │ ─────┼──┼─┤ │ │ │ 否確實依「│ 4 │ │ │ │ │ 民服務措施│ │ │ │ │ │ │ │ │ │ │ │ ─────┼──┼─┤ │ │ │ ? (是否微│ 4 │ │ │ │ │ │ │ │ │ │ │ ─────┼──┼─┤ │ │ │ 潔? │ 4 │ │ │ │ │ ─────┼──┼─┤ │ │ │ ? │ 2 │ │ │ │ │ ─────┼──┼─┤ │ │ │ 為民服務行│ 4 │ │ │ │ │ │ │ │ │ │ │ ─────┼──┼─┤ │ │ │ │ 3 │ │ │ │ │ ─────┼──┼─┤ │ │ │ │ 3 │ │ │ │ │ ─────┼──┼─┤ │ │ │ (如抵押權│ 4 │ │ │ │ │ 為填寫? │ │ │ │ │ │ ─────┼──┼─┤ │ │ │ │ 4 │ │ │ │ │ ─────┼──┼─┤ │ │ │ │ 3 │ │ │ │ │ ─────┼──┼─┼────────────────┼─┤ │ │ 2 │ │ │ │ │ ─────┼──┼─┤ │ │ │ 姓名“? │ 2 │ │ │ │ │ ─────┼──┼─┤ │ │ │ “有何貴事│ 2 │ │ │ │ │ │ │ │ │ │ │ ─────┼──┼─┤ │ │ │ 或不在時,│ 3 │ │ │ │ │ │ │ │ │ │ │ ─────┼──┼─┤ │ │ │ 婉? │ 4 │ │ │ │ │ ─────┼──┼─┤ │ │ │ │ 3 │ │ │ │ │ ─────┼──┼─┤ │ │ │ 容是否明確│ 4 │ │ │ │ │ │ │ │ │ │ │ ─────┼──┼─┤ │ │ │ “、“不客│ 3 │ │ │ │ │ ? │ │ │ │ │ │ ─────┼──┼─┤ │ │ │ │ 2 │ │ │ │ │ ─────┼──┴─┴────────────────┼─┤ │ 果 │ 本目不配分,如發現地政事務所各級│ │ │ ─────┤ 主管未按時督導或督導有不實情事者│ │ │ │ ,扣本項總分1 分。 │ │ │ │ │ │ │ │ │ │ │ ─────┼─────────────────────┼─┤ │ 果 │ 本目不配分,如發現地政事務所未按│ │ │ ─────┤ 交辦事項辦理或進度嚴重落後者,扣│ │ │ │ 本項總分1 分。 │ │ │ ─────┴─────────────────────┴─┴─┤ │ ───────────────────────────────┘
附表五 台北市 地政事務所風紀考核評分紀錄表 年 月┌──────┬──────────┬───────────── │考 核│ 項 目│ ├──────┼──────────┤考 核 重 │項 │ 目 │ ├──────┼──────────┼───────────── │六 風紀 │ (一) 測量人員服務情│1 有無按規定時間到達現場作 │ │ 形 ├───────────── │ │ │2 服務態度是否良好? │ │ ├───────────── │ │ │3 有無對不諳地政法令及作業 │ │ │ 刁難情事? │ ├──────────┼───────────── │ │ (二) 測量人員風紀情│1 有無兼辦或勾結土地代書趕 │ │ 形 │ 自測量情形? │ │ ├───────────── │ │ │2 有無接受民眾專車接送? │ │ ├───────────── │ │ │3 有無接受民眾、代書招待邀 │ │ │ ? │ ├──────────┼───────────── │ │ (三) 登記人員服務情│1 服務態度是否良好? │ │ 形 ├───────────── │ │ │2 有無藉故刁難?曲解法令? │ ├──────────┼───────────── │ │ (四) 登記人員風紀情│1 有無兼辦或勾結土地代書趕 │ │ 形 ├───────────── │ │ │2 有無接受土地代書邀宴或餽 │ ├──────────┼───────────── │ │ (五) 其他 │1 舉發偽 (變) 造文書者? │ │ ├───────────── │ │ │2 主動查處員工不法或違規者 │ │ ├───────────── │ │ │3 其他對風紀有實際助益之作 └──────┴──────────┴───────────── ─────┬──┬────────────────┬─┬─┬─┐ │ 配 │ │得│小│備│ 點│ │評 分 意 見│ │ │ │ │ 分 │ │分│計│註│ ─────┼──┼────────────────┼─┼─┼─┤ 業。 │ 20 │本目評分採扣分方式處理。 │ │ │ │ ─────┼──┤凡有違反單項 (條) 規定者 ├─┤ │ │ │ 10 │,以違反次數最多者為標準 │ │ │ │ ─────┼──┤,該單項 (條) 給予零分計 ├─┤ │ │ 之民眾藉故│ 5 │算;其餘次數較少者,依次 │ │ │ │ │ │數比例遞減。未違反規定者 │ │ │ │ ─────┼──┤,該單項 (條) 全部給分。 ├─┤ │ │ 辦案件及私│ 10 │ │ │ │ │ │ │ │ │ │ │ ─────┼──┤ ├─┤ │ │ │ 10 │ │ │ │ │ ─────┼──┤ ├─┤ │ │ 請或餽贈者│ 10 │ │ │ │ │ │ │ │ │ │ │ ─────┼──┤ ├─┤ │ │ │ 10 │ │ │ │ │ ─────┼──┤ ├─┤ │ │ │ 5 │ │ │ │ │ ─────┼──┤ ├─┤ │ │ 辦案件者?│ 10 │ │ │ │ │ ─────┼──┤ ├─┤ │ │ 贈者? │ 10 │ │ │ │ │ ─────┼──┼────────────────┼─┤ │ │ │ 0 │本目不配分,如地政事務所 │ │ │ │ ─────┼──┤有左列情事者,每案加本項 ├─┤ │ │ ? │ 0 │總分1 分。 │ │ │ │ ─────┼──┤加分以不超過100 分為限。 ├─┤ │ │ 為 │ 0 │ │ │ │ │ ─────┴──┴────────────────┴─┴─┴─┘
- 五 總成績按左列比率計算之: (一) 登記占百分之二十五。 (二) 測量占百分之二十五。 (三) 地籍資料管理占百分之二十五。 (四) 為民服務占百分之十五。 (五) 風紀占百分之十。
- 六 考核成績等級如左: (一) 總分八十五分以上者為優等。 (二) 總分八十分以上未滿八十五分者為甲等。 (三) 總分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者為乙等。 (四) 總分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者為丙等。
- 七 總成績經評定列優等前二名之地政事務所,第一名記功一次三人、嘉 獎二次三人、嘉獎一次三人,第二名記功一次一人、嘉獎二次二人、 嘉獎一次三人,第一名另頒獎牌一面,第二名及第三名各頒獎狀一張 。
- 八 總成績經評定為未滿六十分之地政事務所,記過一次三人、申誡二次 三人、申誡一次三人。
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7-09-2005
臺北市各地政事務所工作考核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7 年 06 月 01 日
中華民國87年6月1日臺北市政府地政處(87)北市地一字第87214111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8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