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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7-09-200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1 年 02 月 02 日
中華民國101年2月2日臺北市政府地政局(101)北市地籍字第10130242600號函修正第1、2點條文及第4點條文之附表一~附表三,並自函頒日起施行
  • 一、臺北市政府地政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提升各地政事務所之工作績效,特訂定本要點。
  • 二、為執行本考核事項,由本局地籍及測量科、資訊室、政風室及秘書室分別就主管考核項 目考評後,於當年度結束後一個月內,將該年度考核成績送由本局秘書室彙整陳報核定 ,並依第六點規定獎勵。
  • 四、考核時依地政事務所業務性質分為登記、測量、電腦作業及機房安全管理、為民服務及 風紀等項目實施,考核之細目及評分標準,詳列如附表一至五,各單項成績各以滿分一 百分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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