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地政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提升各地政事務所之工作績效,特訂定本要點。
- 二、為執行本考核事項,由本局土地登記科、測繪科、資訊室、政風室及秘書室分別就主管 考核項目考評後,於當年度結束後一個月內,將該年度考核成績送由本局秘書室彙整陳 報核定,並依第五點規定獎勵。
- 三、各主管科室得就其平時辦理之各類業務查核或考核結果,列入本考核項目予以評分。
- 四、考核時依地政事務所業務性質分為登記、測量、電腦作業管理、為民服務及風紀等項目 實施,考核之細目及評分標準,詳列如附表一至五,各單項成績各以滿分一百分計算, 均達五十分以上者採序位評比,總成績以序位總合最低者為序位第一;各單項成績任一 項有未達五十分者,不列入評比。
- 五、考核成績排名第一名者,頒發獎牌;第二名及第三名者,頒發獎狀,以資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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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7-09-2005
臺北市各地政事務所工作考核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7 年 07 月 04 日
中華民國107年7月4日臺北市政府地政局(107)北市地登字第1076005958號函修正全文5點;並自即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