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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7-09-200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9 年 04 月 06 日
中華民國109年4月6日臺北市政府地政局(109)北市地登字第1096008363號函修正第4、5點條文;並自函頒日生效
  • 四、考核時依地政事務所業務性質分為登記、測量、資訊、為民服務及風紀等項目實施,考 核之細目及評分標準,詳列如附表一至五,各單項成績各以零分至一百分計算,依總成 績排列名次。
  • 五、考核成績達九十分以上之前三名,予以首長獎勵,第一名得予記功一次,第二名得予嘉 獎二次,第三名得予嘉獎一次;總平均分數達八十分以上之前三名,予以團體獎勵。其 餘相關承辦業務有功人員由各機關依規定覆實辦理敘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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