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77-1 條為維護公共安全,供公眾使用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有必要之非供公眾 使用之原有合法建築物,其構造、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不符現行規定 者,應視其實際情形,令其改善或改變其他用途;其申請改善程序、項目 、內容及方式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定之。
中央法規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都市發展類
民國 111 年 05 月 11 日
中華民國111年5月1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100039301號令修正公布第77-1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