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16-1 條整建住宅更新單元經主管機關核定後,得依原建蔽率及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 勵辦法規定之建築容積獎勵上限辦理重建,不適用前條獎勵項目及評定基準 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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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3-04-1001
臺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
非現行版本
自治條例
民國 94 年 02 月 18 日
中華民國94年2月18日臺北市政府府法三字第09405342900號令增訂發布第16-1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