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十一、承裝商申請審驗,應檢附下列文件正本與影本各一份: (一) 自來水管承裝商登記證。 (二) 當年度水管公會會員證。 (三) 公司行號及負責人印鑑。 (四) 聘僱領有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辦理排水設 備裝置訓練講習結業證 (明) 書者。 如持有結業證 (明) 書係管理機關核發者,得憑原證向管理機關申 請換發本府名銜之結業證 (明) 書。 審驗合格之承裝商,由管理機關發給審驗合格證。
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6-07-3001
臺北市污水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承裝商作業審驗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1 年 02 月 05 日
中華民國91年2月5日臺北市政府府工衛字第09104208300號函修正發布第11點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