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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3-11-300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4 年 08 月 31 日
中華民國104年8月31日臺北市政府(104)府都建字第10463639900號令修正發布第2點條文;並自104年9月20日起生效
  • 二、以計畫道路為出入通路,應合乎下列條件: (一)新建五樓以下或六樓以上建築物應於建築工程放樣勘驗前,分別自 行開闢完成三.五公尺以上與四公尺以上之施工道路及依實際需要 擬定之臨時排水系統。 (二)申請使用執照前應依本府工務局標準圖說施工完成排水系統,並將 出入通路鋪設柏油路面。 依前項規定送工務局審查鋪設柏油及排水系統時,應檢送所經土地之 土地權利證明文件及經法院或民間公證人認證之土地永久使用同意書 (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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