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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3-11-300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2 年 07 月 04 日
中華民國102年7月4日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北市都建字第10263589400號令修正發布第1、2點條文;並自102年7月24日起生效
  • 一、建築物高度在五十公尺以上者,應依建築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 ,將其結構設計委託審查。但建築物高度未達五十公尺而有下列各款 情形之一並經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以下簡稱本局)認為有必要者 ,亦應將其結構設計委託審查。 (一)鋼筋混凝土構造且設計跨距在十五公尺以上者。 (二)地下層開挖之總深度(含基礎)在十二公尺以上,或地下層開挖超 過三層之建築物。 (三)建築基地位於信義計畫區、基隆河(士林段)新生地、北投區公館 路沿線等地質敏感地區者,地下層開挖之總深度(含基礎)在七公 尺以上,或地下層開挖超過一層之建築物。 (四)山坡地形之建築基地,其規劃建築基地地面在三個以上者。 (五)其他情況特殊並有安全顧慮者。
  • 二、受理委託審查之機關、團體如下: (一)臺灣建築學會。 (二)國立臺灣大學工學院地震工程研究中心。 (三)臺北市建築師公會。 (四)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 (五)台北市結構工程工業技師公會。 (六)財團法人中華顧問工程司。 (七)中華民國結構工程學會。 (八)臺灣省土木技師公會。 (九)社團法人中華民國建築技術學會。 (十)臺灣省結構工程技師公會。 (十一)社團法人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 (十二)財團法人台灣建築中心。 (十三)其他經本局核備之機關、團體。 各審查機關、團體之擔任審查人員應報本市建築管理工程處(以下簡 稱建管處)核備,異動時亦同。但各審查人員並以參加前項各機關、 團體之一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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