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五、地上權國宅之房屋售價及土地租金計算: (一)國宅房屋售價依國民住宅條例施行細則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計算 之。 (二)國宅土地設定地上權之地租收取,按土地最近一期申報地價年息百 分之五計收租金,租金漲幅相較前一年期以調整百分之十為上限, 超出部分不予計收。 依前項第二款規定計收租金,若前一年期租金受限於租金漲幅上限, 次年起租金以前一年期租金為計收基準,並依土地最近一期公告地價 漲跌百分比調整後,再與前項第二款所訂租金金額相較,擇低者計收 租金。 前項之土地最近一期公告地價漲幅百分比上限以百分之十為限。
- 五之一、承購人設有戶籍並自住,其承租面積在一○○平方公尺以下者, 得依前點所定租金金額百分之六十計收租金。 地上權國宅基地地面層部分為帶狀式開放空間供公眾通行者,該 部分使用面積之租金得依前點所訂租金金額百分之五十計收。同 時符合前項規定者,該部分使用面積之租金,得依前點所定租金 金額百分之三十計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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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3-06-3009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8 年 11 月 22 日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2日臺北市政府(108)府都企字第10830873141號令修正發布第5、5-1點條文;並溯及107年1月1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