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本須知依臺北市市民申請承購國民住宅及貸款自購住宅等候名冊作業 要點第四點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二、申請輔助貸款自購住宅,每一共同生活戶或夫妻分戶者,以申請一戶 為限。
- 三、申請輔助貸款自購住宅者,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男子須年滿二十五歲,女子須年滿二十二歲,但未婚單身者,須有 直系親屬設籍並共同居住。 (二)在本市設有戶籍滿六個月者。 (三)本人、配偶及共同生活戶之直系親屬,均無自有住宅者。 (四)符合行政院公告之收入較低標準者。
- 四、補助貸款購置自用住宅面積,在區域計劃非都市土地鄉村區,不得超 過一百五十平方公尺;在其他地區,不得超過一百十二平方公尺(以 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登記為準,不包括公用及陽台面積)。購宅範圍 限於基隆市以南、桃園縣以北地區。 前項購置在區域計畫非都市土地鄉村區者,最大住宅面積之規定,需 另檢具土地登記簿謄本證明其編定為鄉村區。
- 五、申請貸款自購住宅之手續規定如左: (一)申請人應向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員工消費合作社或本府國 民住宅處(以下簡稱國宅處)購買申請書表及有關資料。 (二)申請人應填妥申請書、郵政劃撥單、切結書,至郵局辦理劃撥繳費 ,由郵局裁下劃撥單(申請人切勿自行裁割),並由郵局在申請書 表上「經辦局蓋戳」欄加蓋收款郵戳,連同戶口名簿影本或全戶戶 籍謄本(夫妻分戶者請同時檢具申請人本人及配偶之戶籍資料)一 份,以掛號郵寄方式向國宅處提出申請。申請後如申請人地址變更 應隨時以書面告知國宅處,否則如相關通知函件無法寄達,概由申 請人自行負責。 (三)有無自有住宅查核費用及作業工本費新臺幣一00元,郵政劃撥手 續費一0元,共計新臺幣一一0元,其中查核費用係由財政部財稅 資料中心(以下簡稱財稅中心)收取,經國宅處代收後再統一彙轉 。
- 六、資格審查程序如左: (一)申請人資格經書面審查合格後,即將查核名冊彙整逕送財稅中心查 核其本人、配偶及共同生活之直系親屬有無自有住宅。 (二)經財稅中心查核結果確無自有住宅者,國宅處即核發購宅通知,限 期購置住宅;查核已有自有住宅者,國宅處另行通知申請人。 (三)申請人因未檢附戶籍資料等相關證明文件,國宅處應通知其於接到 通知七日內補件,逾期未補件者,視為不合格。
- 七、經核定輔助貸款購置自用住宅者,應自核定之日起兩年內購置,並提 出貸款申請。如確已購置自用住宅而無法於期限內提出貸款申請者, 應於期限屆滿前提出申請保留,逾期視為棄權。保留期間以六個月為 限。
- 八、經核定輔助貸款購置自用住宅者,於通知購宅期限內確已購置住宅者 ,須檢送土地及建物所有權狀或買賣契約、契稅繳交證明、建物成果 表等文件影本向國宅處申請核發「貸款自購住宅證明」,經國宅處審 核符合後核發該項證明,交由申請人逕向指定貸款行庫辦理貸款事宜 。 已依規定購置住宅者,國宅處依其提出申請時間(如證件不全需補件 者,以補件時間為準)依序核發前項貸款證明,至當年度額滿為止, 額滿後依序列冊等候。 第二項列冊等候申請人,如國宅處核發貸款證明已超過當年度中央核 定之名額時,得先向指定貸款行庫辦理一般貸款,俟下年度開始時再 行依核定名額依序核發貸款證明(仍至額滿為止,額滿後仍須繼續等 候),憑以向指定貸款行庫申請轉換優惠貸款補貼,優惠額度以申請 轉換之年度為準。
- 九、申請補助貸款自購住宅,並已完成購屋貸款者,如已另申請等候承購 國宅,其等候順位及承購國宅資格均應逕予註銷。
- 十、輔助貸款之額度,償還年限、利率及償還方式依左列規定: (一)額度:由承辦貨款銀行查估核定。其中優惠貸款金額比照政府直接 興建國民住宅貸款中之國民住宅基金提供部分金額。 (二)償還年限:最長為三十年。 (三)利率:按承辦貸款銀行利計算,其中優惠貸款部分之利率比照國民 住宅基金提供部分利率,其利率差額由政府補貼。 (四)償還方式:借款人得選擇自撥付貸款之次月起按月均等償還本息或 依左列規定償還: 1.自撥付貸款之次月起,一年至五年內,付息不還本。 2.自前目付息不還本期滿之月起,按月均等償還本息。
- 十一、受政府輔助貸款購置住宅之承貸人於申辦貸款時應附具切結書,載 明承貸人如中途將所購置住宅轉讓於第三人,應主動告知國宅處及 承貸行庫,其因怠於告知所得之利益應附加利息返還國民住宅基金 。 前項承貸人自轉讓之日起終止利息補貼,並自出售其住宅之日起五 年內,不得再申請輔助貸款購置住宅。
- 十二、本須知未規定事項應依補助人民貸款自購住宅辦法及有關法令規定 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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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3-06-3005
臺北市市民申請輔助貸款自購住宅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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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85 年 08 月 06 日
中華民國85年8月6日臺北市政府(85)府宅三字第85054593號公告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