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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3-06-300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86 年 06 月 06 日
中華民國86年6月6日臺北市政府(86)府宅三字第8604106000號公告修正
  • 三、申請輔助貸款自購住宅者,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年滿二十歲,在本市設有戶籍滿六個月者。 (二)與直系親屬設籍於同一戶或有配偶者。 (三)本人、配偶、戶籍內之直系親屬及其配偶,均無自有住宅者。 (四)符合行政院公告之收入較低標準者。 (五)未曾受政府輔助購(建)住宅者。 申請人父母均已死亡,戶籍內有未滿二十歲,或已滿二十歲而仍在學 、身心障礙或沒有謀生能力且均無自有住宅之兄弟姊妹需照顧者,得 不受前項第二款之限制。
  • 四、輔助貸款購置自用住宅之建築改良物主要用途登記應含有住宅字樣; 購宅範圍限於基隆市以南、桃園以北地區;其面積(以建築改良物所 有權狀或建築改良物登記簿謄本登記為準,不包括公用、陽台及獨棟 建築物屋頂突出物面積)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在區域計畫非都市土地,不得超過一百五十平方公尺。 (二)在其他地區不得超過一百十二平方公尺。
  • 五、申請貸款自購住宅之手續規定如左: (一)申請人應向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員工消費合作社或本府國 民住宅處(以下簡稱國宅處)購買申請書表及有關資料。 (二)申請人應填妥申請書、郵政劃撥單、切結書,至郵局辦理劃撥繳費 ,由郵局裁下劃撥單(申請人切勿自行裁割),並由郵局在申請書 表上「經辦局蓋戳」欄加蓋收款郵戳,連同戶口名簿影本或全戶戶 籍謄本(夫妻分戶者請同時檢具申請人本人及配偶之戶籍資料)一 份,以掛號郵寄方式向國宅處提出申請。申請後如申請人地址變應 隨時以書面告知國宅處,否則如相關通知函件無法寄達,概由申請 人自行負責。 (三)有無自有住宅查核費用及作業工本費新臺幣一00元,郵政劃撥手 續費一0元,共計新臺幣一一0元,其中查核費用係由財政部財稅 資料中心(以下簡稱財稅中心)收取,經國宅處代收後再統一彙轉 。
  • 六、資格審查程序如下: (一)申請人資格經書面審查合格後,即將查核名冊彙整逕送財稅中心查 核其本人、配偶、戶籍內之直系親屬及其配偶有無自有住宅。(依 本須知第三點第二項規定申請者,其戶籍內兄弟姊妹亦需查核有無 自有住宅。) (二)經財稅中心查核結果確無自有住宅者,國宅處即核發購宅通知,限 期購置住宅;查核已有自有住宅者,國宅處另行通知申請人。 (三)申請人因未檢附戶籍資料等相關證明文件,國宅處應通知其於接到 通知七日內補件,逾期未補件者,視為不合格。
  • 七、經核定輔助貸款購置自用住宅者,應自核發同意購置住宅通知之日起 一年內購置住宅及提出貸款申請,並於提出貸款申請之日起六個月內 取得所有權狀。無法依上開規定提出申請或取得所有權狀者,以棄權 論。
  • 八、經核定輔助貸款購置自用住宅者,於通知購宅期限內確已購置住宅者 ,購買成屋須檢附契稅繳交證明影本及該購買標的土地及建物登記簿 謄本(所有權尚為前手名義者亦可),購置預售屋須檢送買賣契約書 影本及建物測量成果圖影本向國宅處申請核發「貸款自購住宅證明」 ,經國宅處審核符合後核發該項證明,交由申請人於規定期限內取得 所有權狀逕向指定貸款行庫辦理貸款事宜。 已依規定購置住宅者,國宅處依其提出申請時間(如證件不全需補件 者,以補件時間為準)依序核發前項貸款證明,至當年度額滿為止, 額滿後依序列冊等候。 第二項列冊等候申請人,如國宅處核發貸款證明已超過當年度中央核 定之名額時,得先向指定貸款行庫辦理一般貸款,俟下年度開始時再 行依核定名額依序核發貸款證明(仍至額滿為止,額滿後仍須繼續等 候),憑以向指定貸款行庫申請轉換優惠貸款補貼,優惠額度以申請 轉換之年度為準。
  • 九、申請補助貸款自購住宅,並已完成購屋貸款者,如已另申請等候承購 國宅,其等候順位及承購國宅資格均應逕予註銷。
  • 十、輔助貸款之額度,償還年限、利率及償還方式依左列規定: (一)額度:由承辦貨款銀行查估核定。其中優惠貸款金額比照政府直接 興建國民住宅貸款中之國民住宅基金提供部分金額。 (二)償還年限:最長為三十年。 (三)利率:由省(市)主管機關與承辦貸款銀行議定,其中優惠貸款之 利率比照國民住宅基金提供部分利率,其利率差額由政府補貼。 (四)償還方式:由省(市)主管機關與承辦貸款銀行議定,但付息不還 本之寬限期最長為五年。
  • 十一、受政府輔助貸款購置住宅之承貸人於申辦貸款時應附具切結書,載 明承貸人如中途將所購置住宅轉讓於第三人,應主動告知國宅處及 承貸行庫,其因怠於告知而得之不當得利應附加利息返還國民住宅 基金。 前項承貸人自轉讓之日起終止利息補貼。
  • 十二、本須知未規定事項應依補助人民貸款自購住宅辦法及有關法令規定 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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