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壹、目的:為有效運用社會資源及違建查報人力,以即報即查之方法達到 遏阻新違建產生之目的。
- 貳、作業方式:本處設立專線電話專司受理市民電話檢舉,且依檢舉人是 否具名而分別以下列方式辦理。 一、具名檢舉:檢舉人願意為其檢舉案負責,於檢舉時表明姓名、地址及 連絡電話者,受理後除應於規定時限內處理外並應對檢舉人之姓名等 相關資料依法保密,並應將處理結果以電話或正式公文答復。 二、匿名檢舉:檢舉人僅通報之方式檢舉者,經登錄後分送管區承辦員一 併列入轄區巡查。
- 參、作業程序: 一、具名檢舉:受理後應登入「臺北市政府建築管理資訊系統––電話檢 舉違章建築交辦勘查報告單」,並註明是否具名及違建地址、位置、 材料等相關資料,另將檢舉人資料登入「檢舉人清冊」並填具「電話 檢舉違章建築交辦勘查報告單」交管區承辦人依規定處理,承辦員應 於規定時限(檢舉之違建正施工中者應於三個工作日、非施工中者應 於五個工作日勘查完成)內處理完畢,並將辦理情形以電話或書面答 復檢舉人。 二、匿名檢舉: (一)檢舉之違建正施工中者,填寫「電話檢舉違章建築交辦勘查報告單 」,分送管區承辦員於三日內處理完畢。 (二)檢舉之違建非屬施工中者,填寫「電話檢舉違章建築交辦勘查報告 單」,分送管區承辦員一併列入轄區巡查。 三、案內凡有檢舉人姓名、住址、電話等資料者,全案處理過程均應以「 密」件處理,若有違反規定,致生洩密情事者,依規定議處;另相關 資料保存期限為一年,逾期銷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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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3-15-300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2 年 06 月 14 日
中華民國102年6月14日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北市都建字第10260154500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3點;並自102年7月4日起生效
(原名稱:臺北市建築管理處受理電話檢舉違建案件查報作業程序;新名稱: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受理電話檢舉違建案件查報作業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