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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警政類
民國 110 年 01 月 27 日
中華民國110年1月27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000006111號令修正公布第10條條文
  • 第 10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應經許可之室外集會、遊行之負責人、其代理 人或糾察員: 一、未成年。 二、無中華民國國籍。 三、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但受緩刑宣告 者,不在此限。 四、受保安處分之裁判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 五、受監護或輔助之宣告,尚未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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