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2 條 違反本法行為之處罰,其為停止營業、沒入、申誡者,自裁處確定之日起 ,逾三個月未執行者,免予執行;為罰鍰者,自裁處確定之日起,逾三個 月未移送行政執行者,免予移送;為拘留、勒令歇業者,自裁處確定之日 起,逾六個月未執行者,免予執行。 分期繳納罰鍰而遲誤者,前項三個月之期間,自其遲誤當期到期日之翌日 起算。 相關解釋令函 相關SOP 第 50 條 處罰之執行,由警察機關為之。罰鍰逾期未完納者,由警察機關依法移送 行政執行。 相關解釋令函 相關S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