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4 條本規則所規定之營業,其營利事業登記,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 營業場所在地點應符合都市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台北市施行細則及台 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之規定,並應距離國家紀念性建築物、孔 廟、忠烈祠、學校、公共圖書館、醫院周邊一百公尺以外,但舞場以 五十公尺為限。 二 營業場所之建築物及設施應符合建築、消防法令之規定。 三 營業場所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 前項第一款距離之測量,以建築物之地界為準,自二建築物基地之最近二 點以直線量之。
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4-03-1001
臺北市舞廳舞場酒家酒吧及特種咖啡茶室管理規則
非現行版本
自治條例
民國 87 年 08 月 27 日
中華民國87年8月27日臺北市政府(88)府法三字第8706148100號令修正發布第4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