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處理攤販問題工作指導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府政務副市長兼任 ,委員若干人,由本府產業發展局局長(兼副召集人)、都市發展局局長、警察局副局 長、環境保護局副局長、衛生局副局長、消防局副局長、民政局副局長、工務局副局長 、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主任秘書、臺北市就業服務處處長、臺北市市場處(以下簡稱市 場處)處長擔任。
- 五、本小組必要時得召開會議。配合工作計畫之執行,開會時得視需要請各相關單位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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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4-08-2001
臺北市政府處理攤販問題工作指導小組業務實施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2 年 06 月 18 日
中華民國102年6月18日臺北市政府(102)府授產業市字第10231288500號函修正發布第2、5點條文;並自102年6月18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