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目的: 為落實臺北市政府消防局(以下稱本局)車輛、裝備、器材保養工作 ,賦予各級消防人員保養責任,以確保消防車輛、裝備、器材之良好 性能,期能發揮最大救災、救護功能。
- 三、保養制度: (一)一級保養:由車輛裝備器材之使用或操作人員擔任,通常包括每日 保養檢查清潔、潤滑、加油添水、旋緊及實施各項規定之檢查,作 業人員之修理,限於技術、工具、能力等,必要時在有限範圍內行 之。 (二)二級保養:由本局災害搶救科保養場(以下稱保養場)負責實施定 期潤滑保養,各項裝備旋緊、調整、小總成及零配件之更換工作, 由駕駛人員配合保養場技術人員實施。 (三)三級保養:係對零主件之修理及不堪用總成之翻修,由保養場負責 實施。 (四)四、五級保養:由保養場負責實施,如遇特殊車輛本身技術無法完 成,或特殊零件必須向原廠採購使用時,得報准委託代理商或原廠 技術人員配合實施。
- 四、保養檢查: (一)日保養檢查:由使用人或保管人員擔任,分使用前、中、後之檢查 ,檢查情形詳細紀錄於「消防(救護)車輛檢查紀錄表」(如附件 1 ),如發現不正常現象,即予設法排除,在非本身技術及工具範 圍內可調整或修護者,應即停用,並陳報上級處理。 (二)週保養檢查:由各分隊主管督導使用人員按「車輛預防保養計畫表 」(如附件 2)排定時間負責實施保養,「消防車輛每週檢查步驟 、項目分配表(如附件 3)檢查,其重點在保管、潤滑、維護、使 用、操作等情形,並予以紀錄於「消防車輛器材保養修護工作紀錄 簿」(如附件 4)備查,如發現損壞應立即檢修或停用,並於「車 輛搶救器材維護」系統填寫「報修請購單」(如附件 5)報請災害 搶救科保養場處理。 (三)月保養檢查:由中隊長負責督導所屬各單位將所有車輛、裝備、器 材予以詳細檢查,其重點在瞭解維護使用及損壞處理情形、要求不 鏽、不破、不髒、不缺、按規定詳實記錄並陳報上級,以作為考核 依據。 (四)季保養檢查:由各大隊長負責,並指派適當人員組成檢查小組實施 (春、秋兩季為不定期檢查;夏、冬兩季為定期檢查)。其檢查重 點,在車輛裝備器材保管、保養維護、使用狀況、數量清點、保養 業務資料檢查核對及所屬單位保養業務執行情形等。 (五)年度保養檢查:定於每年 4 月至 6 月間由局長(或業務副局長 )指定人員率相關單位人員組成檢查小組,於兩週前公布「車輛裝 備器材保養競賽計畫」公布檢查時間、內容,事先通知受檢單位, 並陳報內政部消防署備查。必要時由本局派員做不定期檢查各單位 車輛、裝備、器材預防保養工作實施情形,另車輛裝備器材保養檢 查競賽如遇疫情、天災等特殊情形,得視實際情況予以停辦或展延 辦理。 (六)月、季及年度之保養檢查,使用「消防車輛檢查評分表」如(附件 6 ) (七)局、大隊、中隊、分隊實施保養檢查時機,依「消防車輛裝備器材 保養檢查週期表」(如附件 7)辦理。 (八)「車輛預防保養紀錄表」、「車輛保養修護工作紀錄簿」、「車輛 檢查紀錄表」、「報修請購單」已建置於「車輛搶救器材維護」系 統內,採線上編排、記錄或報修。 (九)消防裝備器材管理維護檢查評分缺點評定標準(如附件 8)及水上 救生及潛水裝備器材管理維護檢查評分表(如附件 9)。
- 五、預防保養計畫: (一)本局訂定車輛全年度半年保養預定日程表後,由中、分隊擬定預防 保養計畫,將所屬車輛按照編號順序於全月各天中,預先排定實施 時間,平均分配全部車輛保養時間,並由大隊負責審核確定。 (二)中、分隊依照表列日期實施週(月)保養工作,半年保養採進場保 養由保養場負責,中(分)隊實施保養後,應將保養情形紀錄備查 。 (三)保養場對於按照規定進場實施半年保養之消防(救護)車輛,於實 施保養後紀錄「消防局消防車輛潤滑保養修護檢查實施紀錄表」( 如附件 10 )備查。
- 六、停用或報修車輛: (一)停用車輛:車輛機件故障確定無法行駛或有安全顧慮或正在保養維 修中者,列為停用,待料維修不影響者,不得列為停用。 (二)車輛報修: 1.車輛故障時,保管人應先行排除,無法排除時,告知保養小隊長 、分隊長(或單位主管)。 2.報修前先與保養場技術人員聯繫,排定時間進場檢查車輛故障原 因。 3.車輛報修採線上報修,由車輛保管人進入「車輛搶救器材維護」 系統,填寫「報修請購單」,經單位主管線上核章後,由保養場 技術人員填寫請修項目、核修方式及料件,初審確認後列印上陳 。 4.半年定期保養車輛「報修請購單」,依約定時間於當日依前述流 程報修上陳。 5.緊急維(搶)修車輛,保養場得先行購料維修,車輛保管人應於 事後 3 日內補齊報修資料依線上報修程序報修。
- 八、保養競賽: (一)保養競賽配分: 1.車輛實地檢查(70%):引擎、底盤及電器等。 2.業務檢查(20%):車輛文書及油料管理 3.搶救器材(5%) :搶救器材管理及性能維護。 4.救生設備(5%) :舟艇設備管理及性能維護。 5.因高救隊無搶救、救生等裝備器材,故將該分隊搶救器材(5% )及救生設備(5%) 之配分取消,業務檢查成績比例由原本的 20% 改為 30% 。 (二)保養競賽車輛人力分組標準: 1.特種車輛之雲梯車、曲折車等於 4 部小型勤務車,水箱車、器 材車等於 2 部小型勤務車。 2.依車輛比率與單位保養人員平均數為保養工作量,區分為六組。 (三)保養競賽成績評定與獎懲:由本局派員或各大隊自行規劃後,協同 綜合企劃科及災害搶救科組成檢查小組,每年 4 月至 6 月擇期 辦理,並於兩週前公布檢查日期、內容、分組情形,其競賽成績評 定與獎懲方式分別依個人成績與團體成績計算之,其獎勵標準如下 : 1.個人獎勵部分:(依成績排序) (1)消防雲梯車組:各車評列為特優等時,車輛保管人嘉獎 2 次 ,但須符合下列獎勵額度。 a.各大隊各類雲梯車受檢總數在 4 輛以下者,獎勵嘉獎額度 1 名。 b.各大隊各類雲梯車受檢總數在 5 輛以上、8 輛以下者,獎 勵嘉獎額度 2 名。 c.各大隊各類雲梯車受檢總數在 9 輛以上、12 輛以下者, 獎勵嘉獎額度 3 名,餘依此類推。 (2)消防車、警備車、救護車組:各車評列為特優等時,車輛保管 人嘉獎 1 次,但須符合下列獎勵額度。 a.各大隊各類消防車輛、警備車、救護車輛受檢總數在 14 輛 以下者,獎勵嘉獎額度 2 名。 b.各大隊各類消防車輛、警備車、救護車輛受檢總數在 15 輛 以上、29 輛以下者,獎勵嘉獎額度 4 名。 c.各大隊各類消防車輛、警備車、救護車輛受檢總數在 30 輛 以上、44 輛以下者,獎勵嘉獎額度 6 名,餘依此類推。 2.團隊獎勵部分:各大隊取前三分之一名次分隊(無條件進位)各 頒發績優獎牌 1 座,分隊長(主管)及業務承辦人各予以嘉獎 2 次。 3.業務承辦單位及評比小組成員獎勵部分: (1)業務科室承(督)辦人員各予以嘉獎 1 次,計 2 名。 (2)各大隊督(協)辦人員各予以嘉獎 1 次,計 8 名。 (3)各大隊業務承辦人各予以嘉獎 2 次,計 4 名。 (4)各大隊評比小組成員每人各予以嘉獎 1 次,各大隊至多 10 名。 (5)綜合企劃科承辦人員、保養場檢查人員及中、分隊傑出保養小 隊長或承辦人員,每人各予以嘉獎 1 次至多 8 名。 4.懲處標準: (1)中、分隊團體保養競賽成績未滿 70 分者,中、分隊長(主管 )申誡 1 次,大隊業務承辦人、分隊保養小隊長(業務承辦 人)申誡 2 次。 (2)個人保養競賽成績未滿 70 分者,車輛保養(保管)人申誡 1 次,未滿 60 分者申誡 2 次。 (3)各單位所屬車輛、裝備、器材除故障已進場維修者外,應一律 參加受檢,如有規避檢查者,除成績以零分計算外,該單位主 管、保養業務承辦人申誡 2 次,該管中隊長、大隊業務承辦 人應負監督不週之責。 (4)平時保養維護不當,致使機件損壞或應報停而未停用致遭受損 壞,或不遵規定故意肇事損毀,經查明屬實者,除應依照有關 獎懲規定予以懲處外,並應酌負賠償之責。
- 十、一般規定: (一)本規定所用之表格,如日常檢查紀錄、預防計畫、工作紀錄及車輛 報修(附件 1、2、4、5、10 )已採無紙化,請各單位車輛承辦人 員填表時於「車輛搶救器材維護」系統內線上作業。 (二)消防車輛(包括編制內所有車輛)均應於「車輛搶救器材維護」系 統內建立「消防車輛登記卡」、「隨車裝備器材清單」(製作財產 登記卡)、「保養維修情形」等資料備份,以詳實該車之完整動、 靜態紀錄資料。
臺北市法規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4-04-2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3 年 09 月 27 日
中華民國113年9月27日臺北市政府消防局北市消救字第1133043781號函修正名稱及部分條文;並自113年9月27日生效
(原名稱:臺北市政府消防局車輛、裝備、器材保養暨檢查作業規定;新名稱:臺北市政府消防局車輛裝備器材保養及檢查作業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