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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3-06-2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1 年 06 月 11 日
中華民國91年6月11日臺北市政府府財一字第091063273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10點
  • 一 臺北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規範所屬各機關學校對於收入款項之 退還及支出款項之收回,特訂定本要點。
  • 二 凡繳入臺北市市庫存款戶 (以下簡稱市庫) 之收入或暫收款項,依法 令規定或經原收入機關發現錯誤或因其他原因經簽報核准,應退還一 部或全部者,應由原收入機關辦理收入退還。但稅課收入之退還,得 由原稽徵機關辦理。
  • 三 前點應退還之收入款項,由辦理收入退還機關填具市庫收入退還書 ( 以下簡稱收入退還書) 送請市庫代理銀行將受款人應領之款項,以存 帳方式匯入其指定之金融機構或郵局帳戶;若受款人未指定金融機構 或郵局帳戶者,則填具以原收入機關專戶為受領人之收入退還書,送 請市庫代理銀行將款項轉入其保管金專戶,再簽開專戶支票予原繳款 人。
  • 四 收入退還書蓋用之印鑑應送至市庫代理銀行辦理登記,更換時亦同。
  • 五 市庫代理銀行於辦妥退款手續後,應於收入退還書各聯蓋付訖章及經 辦人名章,並將第一聯截留登帳;第二聯立即交予原收入機關收執存 查。
  • 六 凡預算內歲出各款及預付款、預撥經費、應收墊付款等由市庫支付之 款項,依法令或事實上支用減少,或已無墊付必要,應收回全部或一 部者,應由原支用機關填具支出收回書,持向市庫代理銀行繳納。
  • 七 市庫代理銀行收到繳回之款,核與支出收回書所列金額相符後,應於 支出收回書各聯蓋收訖章及經辦人名章,將第一聯截留登帳,第二聯 交臺北市集中支付處存查,第三聯則由支用機關收執存查。 支付處收到支出收回書第二聯後,應為原支用歲出分配預算可支庫款 餘額或當年度其他支付法案專款餘額增加之登記。屬於預撥經費、應 收墊付款之支出收回者,應為原支付數之沖減。
  • 八 支用機關自行保管支用之零用金,其支出收回應由該支用機關逕向領 款人收回。 前項自行保管支用之款,年度終了有賸餘時,應由該支用機關填具支 出收回書連同應繳回款一併繳還市庫。
  • 九 收入退還之沖減科目如下: (一) 屬本年度收現,本年度退還者,在原科目內沖減。 (二) 屬以前年度收現,本年度退還者,在「以前年度收入」科目內沖減 。 支出收回屬於當年度者,應沖回原支付科目;屬於以前年度者,應填 具繳款書以「收回以前年度歲出」科目繳還市庫。
  • 十 本要點所需書表格式,由本府財政局徵得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同意後 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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