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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3-06-2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1 年 06 月 11 日
中華民國91年6月11日臺北市政府府財一字第091063273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10點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規範所屬各機關學校對於收入款項之退還及支出款項之 收回,特訂定本要點。
  • 二、凡繳入臺北市市庫存款戶(以下簡稱市庫)之收入或暫收款項,依法令規定或經原收入 機關發現錯誤或因其他原因經簽報核准,應退還一部或全部者,應由原收入機關辦理收 入退還。但稅課收入之退還,得由原稽徵機關辦理。
  • 三、前點應退還之收入款項,由辦理收入退還機關填具市庫收入退還書(以下簡稱收入退還 書)送請市庫代理銀行將受款人應領之款項,以存帳方式匯入其指定之金融機構或郵局 帳戶;若受款人未指定金融機構或郵局帳戶者,則填具以原收入機關專戶為受領人之收 入退還書,送請市庫代理銀行將款項轉入其保管金專戶,再簽開專戶支票予原繳款人。
  • 四、收入退還書蓋用之印鑑應送至市庫代理銀行辦理登記,更換時亦同。
  • 五、市庫代理銀行於辦妥退款手續後,應於收入退還書各聯蓋付訖章及經辦人名章,並將第 一聯截留登帳;第二聯立即交予原收入機關收執存查。
  • 六、凡預算內歲出各款及預付款、預撥經費、應收墊付款等由市庫支付之款項,依法令或事 實上支用減少,或已無墊付必要,應收回全部或一部者,應由原支用機關填具支出收回 書,持向市庫代理銀行繳納。
  • 七、市庫代理銀行收到繳回之款,核與支出收回書所列金額相符後,應於支出收回書各聯蓋 收訖章及經辦人名章,將第一聯截留登帳,第二聯交臺北市集中支付處存查,第三聯則 由支用機關收執存查。 支付處收到支出收回書第二聯後,應為原支用歲出分配預算可支庫款餘額或當年度其他 支付法案專款餘額增加之登記。屬於預撥經費、應收墊付款之支出收回者,應為原支付 數之沖減。
  • 八、支用機關自行保管支用之零用金,其支出收回應由該支用機關逕向領款人收回。 前項自行保管支用之款,年度終了有賸餘時,應由該支用機關填具支出收回書連同應繳 回款一併繳還市庫。
  • 九、收入退還之沖減科目如下: (一)屬本年度收現,本年度退還者,在原科目內沖減。 (二)屬以前年度收現,本年度退還者,在「以前年度收入」科目內沖減。 支出收回屬於當年度者,應沖回原支付科目;屬於以前年度者,應填具繳款書以「收回 以前年度歲出」科目繳還市庫。
  • 十、本要點所需書表格式,由本府財政局徵得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同意後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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