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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3-04-1004
自治條例
民國 97 年 12 月 29 日
中華民國97年12月29日臺北市政府府法三字第09733395300號令修正發布第1、4條條文
  • 第 1 條
    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為加速推動都市建設、有效運用市有財產出售收 入,投資可促進地區發展之土地,特依臺北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第一 百十一條規定,設置臺北市市有財產開發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 預算法第九十六條第二項準用第二十一條規定,制定本自治條例。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除法規另有規定外,依本自治條例之規定。
  • 第 4 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取得土地價款及有關之支出。 二、本基金土地開發有關成本費用。 三、本基金財產出售及出租有關費用。 四、償還金融機構融資本息。 五、投資具自償性市政建設所需之支出。 六、其他與本基金業務有關之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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