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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31-01-4006
自治規則
民國 107 年 05 月 03 日
中華民國107年5月3日臺北市政府(107)府法綜字第1076002945號令修正發布第2~6、14條條文及編制表;並自發布日施行
  • 第 2 條
    臺北市立美術館(以下簡稱本館)置館長,承臺北市政府文化局(以下簡 稱文化局)局長之命綜理館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館長一人,襄 理館務。 前項館長,必要時得比照副教授資格聘任。
  • 第 3 條
    本館設下列各組、室,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 研究發展組:館務發展研究、館史文獻與圖書業務、現當代藝術學術 專題研發及研討會等事項。 二 展覽規劃組:現當代藝術展覽研究、規劃與執行及展示技術研發等事 項。 三 典藏管理組:現當代藝術作品徵集蒐藏、登錄編目、保存、修復及維 護等事項。 四 教育服務組:現當代藝術學習之研究、推廣、分齡教育活動、觀眾研 究與服務等事項。 五 行銷推廣組:機關形象、公共關係、媒體行銷、觀眾開發、贊助合作 及數位內容等事項。 六 秘書室:文書、檔案、出納、總務、財產之管理與資訊、法制、研考 、機電設備、營繕工程、景觀環境等業務及其他不屬於各單位事項。
  • 第 4 條
    本館置研究員、副研究員、組長、主任、技正、編審、助理研究員、技士 、組員、研究助理、技佐、辦事員及書記。 前項研究員、副研究員,必要時得比照助理教授資格聘任;組長、編審、 助理研究員,必要時得比照講師資格聘任;研究助理,必要時得比照中等 學校教師資格聘任。
  • 第 5 條
    本館設會計室,置主任、佐理員及書記,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
  • 第 6 條
    本館設人事室,置主任、助理員及書記,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 第 14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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