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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1-01-4006
自治規則
民國 107 年 05 月 03 日
中華民國107年5月3日臺北市政府(107)府法綜字第1076002945號令修正發布第2~6、14條條文及編制表;並自發布日施行
  • 第 1 條
    本規程依臺北市政府文化局組織規程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
    臺北市立美術館(以下簡稱本館)置館長,承臺北市政府文化局(以下簡 稱文化局)局長之命綜理館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館長一人,襄 理館務。 前項館長,必要時得比照副教授資格聘任。
  • 第 3 條
    本館設下列各組、室,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 研究發展組:館務發展研究、館史文獻與圖書業務、現當代藝術學術 專題研發及研討會等事項。 二 展覽規劃組:現當代藝術展覽研究、規劃與執行及展示技術研發等事 項。 三 典藏管理組:現當代藝術作品徵集蒐藏、登錄編目、保存、修復及維 護等事項。 四 教育服務組:現當代藝術學習之研究、推廣、分齡教育活動、觀眾研 究與服務等事項。 五 行銷推廣組:機關形象、公共關係、媒體行銷、觀眾開發、贊助合作 及數位內容等事項。 六 秘書室:文書、檔案、出納、總務、財產之管理與資訊、法制、研考 、機電設備、營繕工程、景觀環境等業務及其他不屬於各單位事項。
  • 第 4 條
    本館置研究員、副研究員、組長、主任、技正、編審、助理研究員、技士 、組員、研究助理、技佐、辦事員及書記。 前項研究員、副研究員,必要時得比照助理教授資格聘任;組長、編審、 助理研究員,必要時得比照講師資格聘任;研究助理,必要時得比照中等 學校教師資格聘任。
  • 第 5 條
    本館設會計室,置主任、佐理員及書記,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
  • 第 6 條
    本館設人事室,置主任、助理員及書記,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 第 7 條
    本館設政風室,置主任,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 第 8 條
    本館為應業務需要,得延聘國內外學者專家為顧問。
  • 第 9 條
    本館為處理特定事務,得設置各種任務編組,其設置要點另定之。
  • 第 10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 第 11 條
    館長出缺,繼任人選未任命前,由文化局轉陳臺北市政府派員代理。 館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 副館長。 二 研究員。
  • 第 12 條
    本館設館務會議,由館長召集之並擔任主席,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 開臨時會議,均以下列人員組成: 一 館長。 二 副館長。 三 研究員。 四 副研究員。 五 組長。 六 主任。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館長邀請或指定其他有關人員列席。
  • 第 13 條
    本館分層負責明細表分乙表及丙表。乙表由本館擬訂,報請文化局核定; 丙表由本館訂定,報請文化局備查。
  • 第 14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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