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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31-01-200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9 年 12 月 28 日
中華民國89年12月28日臺北市政府(89)北市文化三字第89214054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9點
  • 一、臺北巿立社會教育館 (以下簡稱本館) 為確保藝能研習班師資優秀, 教學品質良好,及擴大研習績效,特設「藝能研習班師資遴聘小組」 (以下簡稱本小組) 並訂定本要點。
  • 二、本小組置委員九人,由本館館長聘請相關學者專家六人、本館秘書及 人事管理員擔任之,並以館長為召集人。前項委員任期採二年一聘制 ,任期屆滿得續聘一次。
  • 三、本小組為配合藝能研習班開課,每半年至少開會乙次,必要時得召開 臨時會議,均由召集人召集之,並擔任會議主席,召集人未克出席會 議時,由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 四、本小組開會時,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方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 數之同意為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 五、本小組依本館藝能研習班師資遴聘要點其任務如左: (一) 審查授課教師資格。 (二) 審議授課教師考評及聘任事宜。 (三) 審議授課教師申訴事宜。 (四) 提供有關本館藝能研習班之興革意見及改進措施。
  • 六、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館推廣組組長兼任,承召集人之命處理 有關業務。
  • 七、本小組各委員均為無給職,惟出席會議時,得依規定發給出席費及車 馬費。
  • 八、本案經費由本館相關經費項下支應。
  • 九、本要點報經臺北巿政府文化局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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