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本小組置委員九人,由本館就研習相關領域學有專精派兼或聯兼之, 其外聘專家學者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二,外聘委員任一單一性別以不 低於外聘委員全數四分之一為原則。 前項委員任期一年,並得連任一次,但連任委員不得超過原任委員人 數二分之一,並由館長擔任召集人。
- 九、本要點報經臺北市政府文化局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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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1-01-200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2 年 03 月 13 日
中華民國102年3月13日臺北市政府文化局(102)北市文化三字第10232520500號函修正名稱及第2、9點條文;並自函頒日起實施
(原名稱:臺北市立社會教育館文化藝術研習班師資遴聘小組設置要點;新名稱:臺北市立社會教育館文化藝術研習班師資遴聘小組作業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