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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教育類
民國 102 年 12 月 11 日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200225111號令修正公布第6、11條條文
  • 第 6 條
    教育應本中立原則。 學校不得為特定政治團體從事宣傳或活動。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學校亦不 得強迫學校行政人員、教師及學生參加任何政治團體或活動。 公立學校不得為特定宗教信仰從事宣傳或活動。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公立 學校亦不得強迫學校行政人員、教師及學生參加任何宗教活動。 私立學校得辦理符合其設立宗旨或辦學屬性之特定宗教活動,並應尊重學 校行政人員、教師及學生參加之意願,不得因不參加而為歧視待遇。但宗 教研修學院應依私立學校法之規定辦理。
  • 第 11 條
    國民基本教育應視社會發展需要延長其年限;其實施另以法律定之。 前項各類學校之編制,應以小班小校為原則,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每年 應會同直轄市、縣(市)政府推估未來五年學生及教師人數,以規劃合宜 之班級學生人數及教師員額編制,並提供各校必要之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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