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為執行國民教育法第十九條規定,以規範臺北市國民中學 與國民小學(以下簡稱學校)校務會議(以下簡稱校務會議)組成及 運作方式,特訂定本要點。
- 三、校務會議成員,應包括校長、全體專任教師或教師代表、家長會代表 及職工代表,並應邀請學生列席會議;採教師代表為組成成員者,任 一性別成員人數不得少於成員總數三分之一。 校務會議成員中係採全體專任教師或教師代表參加,由校長以三比二 比一之比例召集教師代表、家長會代表及職工代表,依民主程序討論 後決定之。 校務會議依前項規定組成運作後,如須變更採全體專任教師或教師代 表參加,應由校務會議討論後決定之。
- 十一、校務會議議決下列事項: (一)校務發展或校園規劃等重大事項。 (二)依法令或本於職權所定之各種重要章則。 (三)教務、學生事務、總務及其他校內重要事項。 (四)其他依法令應經校務會議議決事項。
臺北市法規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5-04-202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1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北市教中字第1133109310號函修正第1、3、11點條文;並自即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