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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制定依據

北市05-04-202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1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北市教中字第1133109310號函修正第1、3、11點條文;並自即日起生效
  • 國民教育法
    第 19 條
    學校設校務會議,議決下列事項,由校長召集並主持之: 一、校務發展或校園規劃等重大事項。 二、依法令或本於職權所訂定之各種重要章則。 三、教務、學生事務、總務及其他校內重要事項。 四、其他依法令應經校務會議議決事項。 校務會議成員,應包括校長、全體專任教師或教師代表、家長會代表及職 工代表,並應邀請學生列席會議;採教師代表為組成成員者,任一性別成 員人數不得少於成員總數三分之一;其各類成員比例及運作原則,由各該 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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