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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5-11-202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1 年 05 月 27 日
中華民國111年5月27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11)北市教人字第11130543351號函修正第4、5點條文;並自函頒日生效
  • 四、減班超額教師依積分高低之順序,就本局公告之缺額公開選填遷調及 介聘志願。積分相同者,依下列順序選填: (一)學校轉型。 (二)生源減少。 (三)新設學校。 (四)學區調整。 (五)課程調整。 (六)專業條件總分高低:按積分計算表內專業條件項目總分(如附 表一)。 (七)基本條件總分高低:按積分計算表內基本條件項目總分(如附 表一)。 (八)到職先後。 因配合政府政策而被裁校、併廢校之學校教師,視同減班超額教師, 並得於辦理裁校、併廢校當學年度減班超額教師遷調及介聘作業時, 就本局公告之缺額優先公開選填遷調及介聘志願。 因配合政府政策而予整併之學校教師,以移撥併入學校為原則,但併 入學校無教師缺額得以容納者,視同減班超額教師,並得於辦理整併 當學年度減班超額教師遷調及介聘作業時,就本局公告之缺額優先公 開選填遷調及介聘志願。 轉型實驗學校之非超額教師,於轉型實驗學校當學年度,經學校教師 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視同減班超額教師,得參加減班超額教師遷 調及介聘作業。 視同減班超額之教師,其選填方式依第一項規定辦理。 本點第二項、第三項不適用前點第二項規定。
  • 五、超額教師具雙語專長者,得選填所具授課階段、類(科)別教師證書 之雙語教師缺額,於遷調及介聘當學年度應擔任雙語課程教師。 前項具雙語專長依「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核發國民中小學及幼兒園教師 雙語教學專長證明書實施計畫」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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