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公平、公正、公開辦理本市市 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減班超額教師之遷調及介聘作業,特訂 定本原則。
- 二、減班學校提列超額教師名冊應採取專業多元面向指標之評比,包含基 本條件、專業條件、生活機能條件等(如附表一),且其中年資積分 配分比例應作適當配置,不宜過高,並應於提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通 過後報本局核定。
- 三、超額教師之遷調及介聘由本局辦理,其辦理順序如下: (一)減班學校應就次學年度裁減班級數,依據課程綱要,按類科或 領域檢討超額教師人數,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列超額教 師檢討: 1.經校務會議決議,特定科目或特殊專長師資。 2.各學層現職教師兼行政職務滿二年者,於次一學年度仍願意 擔任行政職務,且校長同意聘任該教師擔任行政職務者。 (二)有超額教師之各校應先於編制員額之缺額內自行調整容納。 (三)超額教師於編制內缺額因類科或領域無法調整容納時,由各級 學校及幼兒園填具減班超額教師遷調及介聘名冊一份(如附表 二)報本局。 各校列冊超額教師應無教師法第三十條各款情形之一。
- 四、減班超額教師依積分高低之順序,就本局公告之缺額公開選填遷調及 介聘志願。積分相同者,依下列順序選填: (一)學校轉型。 (二)生源減少。 (三)新設學校。 (四)學區調整。 (五)課程調整。 (六)專業條件總分高低:按積分計算表內專業條件項目總分(如附 表一)。 (七)基本條件總分高低:按積分計算表內基本條件項目總分(如附 表一)。 (八)到職先後。 因配合政府政策而被裁校、併廢校之學校教師,視同減班超額教師, 並得於辦理裁校、併廢校當學年度減班超額教師遷調及介聘作業時, 就本局公告之缺額優先公開選填遷調及介聘志願。 因配合政府政策而予整併之學校教師,以移撥併入學校為原則,但併 入學校無教師缺額得以容納者,視同減班超額教師,並得於辦理整併 當學年度減班超額教師遷調及介聘作業時,就本局公告之缺額優先公 開選填遷調及介聘志願。 轉型實驗學校之非超額教師,於轉型實驗學校當學年度,經學校教師 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視同減班超額教師,得參加減班超額教師遷 調及介聘作業。 視同減班超額之教師,其選填方式依第一項規定辦理。 本點第二項、第三項不適用前點第二項規定。
- 五、超額教師具雙語專長者,得選填所具授課階段、類(科)別教師證書 之雙語教師缺額,於遷調及介聘當學年度應擔任雙語課程教師。 前項具雙語專長依「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核發國民中小學及幼兒園教師 雙語教學專長證明書實施計畫」認定。
- 六、各學年度辦理減班學校於超額教師遷調及介聘完畢後,於遷調及介聘 生效當學年度八月一日前原減班學校有教師缺額時,該學年度原超額 調出之教師,具有與出缺類科或領域相同之合格教師證書且自願返回 原校任教者,應由原減班學校優先報送本局聘回原校任教。
- 七、經本局遷調及介聘完畢,教師應於七日內至新任學校辦理報到手續, 未依規定期間辦理者,視同不應聘,新任學校應即報本局備查。前述 未報到之遷調及介聘教師具公費生資格但未完成服務義務者,由本局 函報教育部,並副知原結業學校追償未服務期間公費。
- 八、各學年度減班超額教師及各類視同減班超額教師無缺額可供遷調及介 聘時,由減班學校專案報本局核准後留用之,並列冊依法辦理遷調及 介聘。
- 九、留用之教師,得由學校或本局統籌後指派辦理專案、教學研究、課程 發展、支援課務或行政等工作。
- 十、各級學校教師出缺時,其缺額由本局留用之教師名冊內檢討遷調及介 聘。
- 十一、經本局減班超額教師遷調及介聘者,三年內免列為該校減班超額教 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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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11-202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1 年 05 月 27 日
中華民國111年5月27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11)北市教人字第11130543351號函修正第4、5點條文;並自函頒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