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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教育類
補習及進修教育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91 年 06 月 12 日
中華民國91年6月1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100116890號令修正公布第18條條文
  • 第 18 條
    各學校附設之國民補習學校及進修學校之教師,由校長依法聘請合格人員 充任之;職員由校長指派現有人員兼任或依聘僱相關法規進用。 各級國民補習學校及進修學校之教職員資格、待遇及保障等,適用同級、 同類學校之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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