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台北市立社會教育館 (以下簡稱本館) 為推展各項社會教育文化事業 ,貫徹社會教育任務,加強本館場地之管理使用,特訂定本要點。
- 二 本館場地係以文化活動中心、會議室、展覽室為範圍,除本館自行使 用外,並提供各機關團體舉辦富有教育意義之各項文化育樂活動,以 及集會典禮之用。
- 三 使用時間規定如左: (一) 文化活動中心分為: 1 上午九時至十二時。 2 下午二時至五時。 3 晚間七時至十時。 4 輔助時間為上午七時至九、中午十二時至下午二時、晚間五時至 七時及十時至十二時。 (二) 會議室分為: 1 上午九時至十二時。 2 下午二時至五時。 (三) 展覽室: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開放,但每週一對外不開放,展出單 位佈置場地之用。
- 四 文化活動中心於左列設備保養日不對外開於,但遇國家重要慶典活動 時,得做彈性調整。 (一) 月保養:每月原則二日。 (二) 年保養:每年四日,於八月份實施。
- 五 場地之預定於一年內有效,但至遲須在正式使用日期之前六十日辦理 申請。申請時應填具申請表,並檢附節目表及經主管機關核准演出之 許可證件,俟本館同意後,除會議室及展覽室其應繳費用全額一次繳 清外,文化活動中心部分須預繳使用維護費百分之三十之訂金,且餘 額應於演出日前四十五日一次繳清,逾期視同放棄。
- 六 場地預定之後,如中途放棄使用,已繳之費用概不退還。但本館如有 特殊需要,必須收回使用時,得於演出四十五前通知申請人改期。如 無法改期者,無息退還所繳納之費用,申請人不得異議並拋棄任何賠 償請求權。
- 七 場地同意使用後,如無法如期使用,原場地應交回本館另行處理,不 得私自轉讓。
- 八 場地內外公物設備應愛惜維護,並嚴守使用時間,如有毀損,應負賠 償責任,延長使用時數及場地佈置,事先須徵得本館同意,所攜帶之 各項物品,概由使用人自行負責看管。
- 九 使用人如需臨時按裝燈光照明或其他電氣設備時,必須先經本館同意 ,並會同本館技術人員辦理,不得私自架設。
- 十 申請人於演出前,如須排演,應於申請時事先註明,並辦理有關手績 及繳納費用,如電視台、廣播電台,以及個人或團體等作現場錄影、 錄音、實況轉播時,須經本館同意,並自備音響設備。如須使用本館 原有設備者,請於事前與本館協調,並繳納有關費用。
- 十一 使用文化活動中心場地,需印製入場券。其入場券由申請人依法完 成程序後,將券樣送交本館備查,並不得私設座位,入場人數不得 超出座位表數量。凡屬贈票方式演出者,除依前項規定辦理外,其 入場券,須於正式演出七日前,送交本館驗章方始有效。如有重號 等錯誤發生,應由申請人自行負責。
- 十二 使用文化活動中心場地所製之入場券,應印入左列事項: (一) 每人一券,憑票入場,對號入座。 (二) 除兒童節目外,請勿攜帶身高一一○公分以下兒童入場。 (三) 演出前三十分鐘開始入場,演出時停止進出場。 (四) 禁止穿著背心、拖鞋、木屐入場。 (五) 禁止在場內吸菸、飲用食物、嚼口香糖及檳榔,並不得隨意走動 、吹口哨、叫喊,以保持肅靜整潔。 (六) 禁止錄影、錄音、照相。 (七) 禁止使用呼叫器及行動電話。
- 十三 申請人如需本館張貼海報宣傳品,應交由本館張貼。
- 十四 申請人如需製發各種識別證,應請先將樣本送本館核備。
- 十五 演出單位於文化活動中心出售與演出相關之物品時,須先,徵得本 館同意,但展覽場地不得出售物品。
- 十六 凡申請使用場地者,均酌收場地及設備維護費,其收費標準表另定 之。
- 十七 場地使用期間之安全維護及公共秩序有關事宜,應由申請人會同本 館協調處理。
- 十八 申請人如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本館得停止其使用,其所繳費用不予 退還: (一) 違背政府政策與法令者。 (二) 與原申請登記內容不符,或將場地私自轉讓他人使用者。 (三) 危害社會善良風俗者。 (四) 演出活動有損及建築設備、人員安全者。
- 十九 使用文化活動中心,於繳清尾款前,另須繳保證金新台幣貳萬元正 。俟演出後歸還所借物品,並將增添之佈景復原,經本館檢查通過 後,保證金無息退還。 演出後次日,未依前項規定辦理時,本館得逕行僱工處理,其費用 由保證金支付。如有毀損財物,申請人應負賠償責任。保證金不敷 支付時,申請人必須補足。 台北市立社會教育會館場地維護費收費標準表
收費項目 區 分 收費金額(新台幣) 售 票 收費金額(新台幣) 不 售 票 心 中 動 活 化 文 場 地 費 上 午 二二、五○○ 一三、五○○ 下 午 二二、五○○ 一三、五○○ 晚 間 三四、○○○ 一九、五○○ 空調燈光費 \\\\\\\\ \\\\\\\\ 搭台、預演 拆 景 費 每 場 次 一三、五○○ 一三、五○○ 四樓會議室 每 場 次 \\\\\\\\ 四、五○○ \\\\\ \\\\\\\\ \\\\\\\\ 展覽室 日 \\\\\\\\ 二、二五○ 一般錄影(單 機作業) 每 場 次 一、○○○ 一、○○○ 錄 音 每 場 次 七五○ 七五○ 電視實況轉播 \\\\\\\\\\\\\\\\\\\\\\\ 電 視 錄 影 上 午 次 一○、○○○ 一○、○○○ 下 午 次 一○、○○○ 一○、○○○ 晚 間 次 一二、○○○ 一二、○○○ 山葉 鋼琴 每 場 次 一、二○○ 六○○ 史坦威鋼琴 227 每 場 次 五、○○○ 二、五○○ 史坦威鋼琴 274 每 場 次 六、○○○ 三、○○○ 修 正 說 明 1 政府機關學校及教育文化團體非營者,其場地費八析優待。 2 每場次以三小時為一基數,未滿三小時以三小時計算。各場次分: 上午場:九時至十二時。 下午場:十四時至十七時。 晚間場:十九時至二十二時。 3 僅作新聞報導之錄影、錄音者,不予收費,其他悉依表列標準辦理 。 4 輔助時段 (七時至九時,十二時至十四時,十七時至十九時,二十 二時至二十四時)僅提供工作燈為原則,每一場次以空調燈光費四 、五○○元收取。 5 申請人如須一般錄影、錄音者,須自備錄影 (音) 帶。 茲向 貴館借用場地及設備,願遵守場地管理要點所訂之各項規定 (如 背面所列) 。如有違反願負一切責任。台北市立社會教育館活動場地使用申請表 使用場地名稱 活 動 內 容 活動名稱 搭景 預演 時段 拆景 年 月 日 時 合 計 上午 場下午 場晚間 場合計 場次 輔助時段 年 月 日 時 七-九 時 場 十二-十四時 場 合計 場.零 十七-十九時 場 時 廿二-廿四時 場 以 後 ︹ ︺ 時 正式使用時段 年 月 日 時 上午 場下午 場晚間 場合計 場次 附送文件 一 演出登記單。 二 工作證 (自製) 份 三 入場券兩張樣張(非售票者)。 保 證 金 是 否 售 票 使用其他設備 ( ) 空調燈光 ( ) 一般錄影 ( ) 電視錄影 ( ) 實況轉播 ( ) 錄 音 ( ) 山 葉 鋼 琴 ( )227型史坦威鋼琴 ( )274型史坦威鋼琴 ( ) 音效罩 ( ) 貴賓室 ( ) 售票處 說 明 使用設備請註 明場次數。 繳費金額 合計新台幣 萬 仟 佰 拾 元整 其 他 申請單位印章 ( ) 請 蓋 此 處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負 責 人 單位及 職 稱 聯 絡 人 地 址 姓 名 (簽章) 姓 名 電 話 館 長 副 館 長 秘 書 會 辦 單 位 會計室 政風室 視聽中心 推廣組 承 辦 單 位
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31-04-3002
臺北市立社會教育館場地管理要點及收費標準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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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83 年 04 月 30 日
中華民國83年4月30日臺北市政府(83)北市教四字第19247號函修正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