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台北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推展全民運動、提昇運動水準、獎勵 績優運動團隊、促進國際體育交流,特訂定本須知。
- 二 體育團體在台北市 (以下簡稱本市) 舉辦全市性之體育活動或代表本 市出國比賽,得依左列規定申請補助: (一) 舉辦各項體育活動: 1 凡在本市舉辦全國性之各項運動競賽或體育學術研討會,由有關 單位分擔經費者,得視其規模大小,酌予新台幣一萬元至三萬元 補助之。 2 在本市舉辦之國際性體育活動,得視其規模大小,以不超過新台 幣十萬元補助之;若超過其額度應專案簽報。 3 申請補助者,應檢附主管機關核准主辦活動計畫、經費來源及經 費收支預算函報本府教育局 (以下簡稱教育局) 審核;核定補助 者,應於活動結束十四日內檢附工作績效及支出原始憑證送教育 局核銷,逾限不報者,不予補助並依法追繳;未舉辦活動者,其 所領補助款應予退回。 (二) 體育團體出國比賽: 1 代表國家赴國外比賽或參加國際單項協會會議、國際邀請賽、國 際裁判教練講習會、赴國外接受訓練等,係屬教育部統籌辦理, 本府不予補助。 2 本市各級學校、社會體育團體,接受國外或地區體育團體邀請參 賽,經教育局核准出國,並符合左列條件之一者得申請補助: (1) 獲臺灣區運動會前四名者。 (2) 獲臺灣區中等學校運動會前三名者。 (3) 獲教育部主辦之學校運動聯賽:甲組總決賽前三名者及乙組總 決賽第一名者。 (4) 獲教育部核定各單項協會主辦,符合升學輔導之運動錦標賽, 七隊以上參賽獲前二名者,五隊至六隊參賽獲第一名者。 (5) 獲教育局主辦之各項正式錦標賽,七隊以上參賽獲第一名者。 (6) 獲全國性單項運動成績區分組別之比賽,以其參加比賽隊數在 五隊以上獲第一名者 (限國小組申請) 。 3 申請補助者,應於返國後三十日內檢附返國報告表 (如附件一) 、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正本 (收據應載明機票金額) 及機票票根 正本,送教育部核辦。 4 申請出國補助限制條件如左: (1) 補助金額每一團隊以新台幣四十萬元為最高限額,每年度限補 助一次。 (2) 教職員工團隊出國比賽、表演或訓練及學生團隊出國移地訓練 均不予補助。 (3) 社會體育團隊出國,有關選手出國補助,僅限設籍台北市。 (4) 運動員人數,十五人以下者,每三名運動員補助職員一人,十 六人以上者,其超額部分,每五人增加補助職員一名。 (三) 出國補助依基準表如 (附件二) 。 (四) 本市體育會各單項委員會會員,派往國外擔任教練或表演均由各委 員會自行籌措,如確有必要得酌予補助。 (法源資訊編:附件請參閱台北市政府公報 85 年春字第 36 期 3~4 頁)
- 三 申請出國補助,由教育局召集相關人員於每年四月就出國團隊所報資 料審核後統一撥款。
- 四 依規定申請補助之款項得視本府年度財力負擔狀況而減少或停止之。
- 五 申請補助案件依其性質,由本府教育局審查核定,必要時得會同有關 局處,簽報市府核定。
- 六 依規定申請補助之款項得視本府年度財力負擔狀況而減少或停止之。
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5-09-3003
臺北市政府審核體育團體申請補助須知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85 年 01 月 22 日
中華民國85年1月22日臺北市政府(85)北市教五字第03942號函修正及名稱
(原名稱:臺北市政府審核體育團體申請補助規定事項;新名稱:臺北市政府審核體育團體申請補助須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