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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31-02-200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9 年 02 月 28 日
中華民國89年2月28日臺北市政府(89)北市文化三字第89214054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9點
  • 一、臺北巿立社會教育館(以下簡稱本館)為加強藝能研習班教師專業知 識,確保師資優良素質,以提升績效,特訂定藝能研習班師資遴聘要 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 二、本館藝能研習班教師應具備左列資格之一: (一)經教育部認定具有與任教科目相關之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 師資格者。 (二)各公私立學校機關相關擔任教職(或已退休),其任教科目與藝能 研習班科目相關者。 (三)曾受與任教科目相關之學校教育,持有合格證書者。 (四)曾受與任教科目相關,且經政府機關登記有案之專業訓練或研習、 領有證書或證明,並有二年以上教學經驗者。 (五)具有與任教科目相關之特殊專長並有特殊表現或成績者。
  • 三、遴聘教師方式採自薦、各界推薦或社教館自行遴選。 前項薦選人員須送請本館「藝能研習班師資遴聘小組」辦理資格審查 ,審查合格者,循行政程序簽請核定後,依規定聘用之。
  • 四、教師遴聘採半年一聘;其待遇規定如左: (一)具有教育部核定教授資格者,每小時新台幣一、四○○元 (二)具有教育部核定副教授資格者每小時新台幣一、三○○元。 (三)具有教育部核定助理教授資格者,每小時新台幣一、二○○元 (四)具有教育部核定講師資格者,每小時新台幣一、一○○元。
  • 五、未具備第四點各項資格,但獲有薪傳獎或重要民族藝術藝師者,參照 教授待遇每小時一、四○○元,餘則一律參照講師待遇,每小時新台 幣一、一○○元。
  • 六、教師考評: (一)考評項目及百分比: 1.平時考核(七十%) 根據各班學員出席率(二十%)、巡堂考核(二十%)、學員意見 滿意度(二十%)及教學內容記載(十%)等資料核算授課教師平 時考評成績。 。 2.出勤狀況(三十%) 根據授課教師出(退)勤紀錄辦理。 (二)考評方式: 1.藝能研習班課程結束後,由本館根據根據授課教師的平時考核、 出勤狀況等資料,加以審慎評量後,在考評表上填註初評分數。 2.師資遴聘小組委員每期分組不定期至藝能研習班進行考核,再根 據初評分數及參考相關資料綜合複審後,在考評表上填註考評分 數,考評意見及綜合評語。 (三)考評結果: 1.考評分數在九十分以上者,除優先續聘外,經陳報台北市政府教 育局核定後;同意該授課教師增開新班,惟授課班數以不超過二 班為限。 2.考評分數在八十分至八十九分者,同意續聘。 3.考評分數在七十分至七十九分者,除續聘外,並通知該教師改善 ,如考評分數仍未達八十分以上者,不予續聘。 4.考評分數在六十九分以下者,應予解聘。
  • 七、本館藝能研習班授課教師於任教期間,如有不適任情形,或請事、病 假超過規定時數或事、病假合計超過上課總時數二分之一,經查證屬 實者,經師資遴聘小組決議,即解聘之。
  • 八、本要點報經台北市政府文化局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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