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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27-03-2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4 年 03 月 27 日
中華民國104年3月27日臺北市政府(104)府賠綜字第10431037800號函修正發布第2點條文;並自函頒之日施行
  • 二、本府為處理各機關之國家賠償事件,應組成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國賠會 ),其設置如下: (一)國賠會置委員十三人:本府秘書長為當然委員,並為召集人。 (二)國賠會其餘委員十二人,府外學者專家九人,本府人員三人,由市長聘(派)兼 之;其中本府法務局局長為本府當然委員。府外委員任期二年,並得公開遴選國 家賠償法相關領域之學者專家,陳請市長聘(派)兼之;本府委員任期二年;任 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派),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三)國賠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法務局局長兼任,承召集人之命,綜理事務;其有關 幕僚作業等,由法務局派員兼辦。 國賠會委員及其他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交通費或出席費。 為辦理委員之遴選,應召開遴選會議。相關遴選資訊應公告於法務局網站或相當之媒體 。 遴選會議由法務局局長、本府研考會、人事處、政風處等機關代表或市長室指定之人選 一人組成。且遴選會議成員不得同時為受遴選之對象。 遴選會議置召集人一人,由遴選會議成員最資淺者擔任,召集會議並擔任主席,召集人 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遴選委員一人代理之。 遴選會議參與之成員及有關人員,對會議情形應嚴守秘密。 遴選會議成員之迴避準用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之規定。 遴選會議成員就各被遴選人投票計分,以同意者計一分,不同意者扣一分,無意見者不 計分,依得分高低選出人選後,以不排序方式製作推薦名單,陳請市長聘(派)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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