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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23-04-200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0日臺北市政府府授政三字第1133011325號函修正第5點條文;並自即日起生效
  • 五、選拔作業程序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推薦:本府各機關學校應秉公開、公正原則推薦符合表揚條件之人 員,填具調查推薦表(如附表),陳報各一級機關辦理初審。 (二)初審:由本府各一級機關就推薦之人員,提報機關首長召開之相關 會議審議,政風機構承辦秘書業務,得擇優薦報一人至三人,評審 結果依每年所定期限函報本府政風處製作審查建議名單後辦理複審 。 (三)複審:由本府秘書長、秘書處、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觀光傳播局 、人事處、政風處各遴派簡任人員一人組成評審會評審之,由秘書 長擔任召集人,本府政風處承辦秘書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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