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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23-04-200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7 年 04 月 18 日
中華民國97年4月18日臺北市政府府授政三字第09730472200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8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原名稱:臺北市政府表揚實踐端正政風模範實施要點;新名稱:臺北市政府表揚廉潔楷模實施要點)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表揚廉潔楷模,激發員工清廉自持, 崇法務實,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府每年選拔廉潔楷模一次,以本府暨所屬機關學校員工為對象。
  • 三、有下列各款事蹟之一者,得選拔為本府廉潔楷模: (一)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拒收賄賂、不當餽贈或其他不正利益,堪為 廉潔典範。 (二)主動檢舉或提供資料而偵破貪污、瀆職案件,對維護本府廉能政風 具有重大貢獻。 (三)舉發偽(變)造各類與市民有關權益之證明文書,對維護本府信譽 及市民權益具有重大貢獻。 (四)對於易滋流弊之重要業務,採取有效措施,對消除收受賄賂陋規, 改善風氣著有績效。 (五)執行或監督採購營繕工程業務,有效防止舞弊貪瀆或節省巨額公帑 ,具有績效或貢獻。 (六)其他有關維護本府廉能政風,銳意改進業務,對端正政風著有績效 或重大貢獻。
  • 四、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薦舉: (一)最近二年內曾依本要點規定受表揚。但有特殊重大事蹟者,不在此 限。 (二)最近三年內曾受平時考核記過以上之處分或考績曾列丙等。 (三)最近三年內曾受刑事處分、懲戒處分。但因過失行為受刑事處分者 ,不在此限。 (四)因違法、失職行為,正在司法或檢察機關調查、審理尚未結案。 (五)經監察院彈劾、糾舉或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尚未結案。
  • 五、選拔作業程序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推薦: 本府各機關學校應秉公開、公正原則推薦符合表揚條件之人員,填 具調查推薦表(如附表),陳報各一級機關辦理初審。 (二)初審: 由本府各一級機關就推薦之人員,提報機關首長召開之相關會議審 議,政風機構承辦秘書業務,得擇優薦報一人至三人,評審結果依 每年所定期限函報本府政風處製作審查建議名單後辦理複審。 (三)複審: 由本府副市長一人、秘書處、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觀光傳播局、 人事處、政風處各遴派簡任人員一人組成評審會評審之,由副市長 擔任召集人,本府政風處承辦秘書業務。
  • 六、經複審審定之楷模人員由本府政風處簽請市長核定,公開予以表揚, 頒給獎牌及紀念品。
  • 七、各機關學校薦舉之人員,如有不符事蹟、資料錯誤或其他不宜保薦之 情事者,應於複審審定前,撤回其薦舉;已核定者,撤銷之。
  • 八、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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