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4-06-1004
全部
民國 86 年 01 月 07 日
中華民國86年1月7日臺北市政府(85)府法三字第85091415號令修正發布第30條條文
  • 第 30 條
    本規則所需書表格式由建設局定之,各項證照費,其數額由建設局擬訂報 本府核定後,依預算程序辦理。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