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25 條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 命令其停止營業。
臺北市法規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4-03-1004
自治條例
民國 104 年 09 月 14 日
中華民國104年9月14日臺北市政府(104)府法綜字第10433090900號令修正公布第25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