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6-03-200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6 年 07 月 09 日
中華民國96年7月9日臺北翡翠水庫管理局北市翡營字第09630307900號函修正發布第4點條文
  • 四、航務管理站執勤人員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確實掌握瞭解水域內本局所屬船筏之動態。 (二)隨時保持無線電正常及暢通。 (三)隨時注意氣象狀況,並與運轉中心保持連繫,了解水位升降情況,適時調整浮臺 繫纜及船席。 (四)各項油料之提撥及存放應適量、安全。 (五)颱風或天候異常時之作業規定: 1.颱風警報發佈後,通知全體船工停止休假加強戒備。 2.於各主要碼頭、管制站張貼公告,通知居民颱風消息及交通船可能停航訊息。 3.水面航行有安全顧慮時得視實際狀況停止船隻航行,並即報備。 4.人員執勤時,應以自身安全為優先考量,如風、浪過大,無法掌控情況時,應 即撤退,並向上級報告。 5.小型船艇,預先吊岸防颱。 6.必要時得要求駐警隊派員支援。 (六)保持航管站內外周圍環境之整潔。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